各級管理老年人工作的組織應當大力開展老年人事業,督促有關組織和單位及時處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事項。第六條每年農歷九月九日是我省的“老人節”。第七條老年人有權依法參加政治和社會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八條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虐待、侮辱、誹謗和遺棄老年人的行為。第九條老年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占、幹涉老年人占有、使用其合法收入、房產、承包地、牲畜、林木、家禽、儲蓄、知識產權等合法財產並依法處分。
老年人的合法住房,子女、親屬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共用、侵占或非法交換、出售、出租、退租或拆除。
任何人不得幹涉或者剝奪老年人依法繼承財產的權利。第十條老年人的子女、親屬及其他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幹涉喪偶或離異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幹涉或幹預再婚老年人的家庭生活。第十壹條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的義務,保證老年人的生活至少不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後,符合贍養條件的孫子女、繼孫子女、養孫子女依法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第十二條老年人及其配偶分配的住房,包括老年人分得的,他們與子女有同等的居住權。第十三條成年子女應當主動照顧老弱病殘和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不得強迫老年人從事超越其勞動能力的勞動。
對於負有不贍養老人義務的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老年父母,有權要求其支付贍養扶助費。子女拒不支付贍養費的,贍養老人可以要求所在單位扣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有撫養能力但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子女,遺產應當分割或者依法分割。
對遺棄或虐待老人情節嚴重的成年子女,除依法取消繼承權外,情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老年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維護家庭和睦,處理好與配偶、子女、親戚、鄰居的關系,支持子女實行計劃生育。第十五條老年人有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對無經濟收入、無依無靠、生活確有困難的老年人,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生活救濟。對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農村牧區老年人,實行* * *供養制度,確保衣食住行、病有所醫、葬有所葬。所需的糧、錢、物由孤寡老人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員會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設施。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減、降低或者降低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政治、經濟、文化、醫療和福利待遇的標準。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應當根據老年人的自願和專長,組織他們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支持和幫助老年人發揮作用,服務社會。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福利事業納入社會發展規劃。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因地制宜創造條件,積極興辦老年人學習、體育和娛樂場所。第二十條醫療單位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醫療衛生部門應做好老年人保健和康復醫學的研究。第二十壹條文化、教育、工業、商業、交通、郵電、公共體育場館、公園等社會服務業部門應當根據各自部門和行業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第二十二條各級老年人管理組織、工會、婦聯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實施本條例。* * *共青團組織應當教育青年尊重和幫助老年人,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尊重和敬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