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機構,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制定實施科學技術專項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考核。
州(市、地)、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六條 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範的咨詢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以及與科學技術密切聯系的重大項目時,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第七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參與、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敢於創新、開放包容的社會風尚,激勵全社會的創新精神。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引導省內外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普設施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力度,加快科普人才隊伍培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有條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企業應當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第二章 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促進民生等重點領域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加快自主創新技術和產品的應用推廣,提升科學技術創新能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第十壹條 鼓勵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事業組織建設重點實驗室、科技研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平臺,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的應用轉化。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提高基礎設施配套和管理服務水平。
國家和省確定的開發區、實驗區、示範區、試驗區,應當建設具有特色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或者示範基地,為重點產業和區域優勢產業集群的結構優化和技術升級提供科技支撐,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自主創新,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和產業化發展。
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提供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咨詢、維權、培訓、融資以及專利申請、評估、保護等服務。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社會力量和科學技術人員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咨詢等活動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規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行為,提高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資源***享等公***服務平臺,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開展科學技術活動提供服務。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事業組織參與建設科學技術公***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