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公證服務收費,保障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證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青海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時收取費用的行為。 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公證服務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證服務收費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時,向當事人收取的公證服務費用。 第四條 公證服務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證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和公證事業可持續發展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其他公證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公證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自願有償的原則。公證機構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申請人提供方便優質、質價相符的公證服務。 第六條 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的過程中,根據當事人委托或要求,為辦理該公證事項所產生的鑒定費、評估費、差旅費、翻譯費、照相、錄音、錄像制作等不屬公證服務費的其他費用,由當事人按照實際發生額據實支付。 第七條 公證機構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需要由當事人另行支付的費用,公證機構應當事先與當事人協商壹致,並提供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票據、有效憑證的,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證機構的公證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公證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協商收費的方式。 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公證服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壹般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公證服務;計時收費壹般適用於招標投標、拍賣、開獎、公司會議、抽簽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服務和保全證據公證服務;未納入定價的其他公證事項,申請人和公證機構協商收取費用。 第九條 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公證機構應對預收的費用按照承辦該項公證事項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的扣除,余額部分退還申請人;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費用應全部退還申請人;因公證機構或申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應按照責任大小退還申請人部分費用;因申請人提供偽證以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費用不予退還。 對上述責任有異議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認定。 第十條 因公證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與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壹條 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相關的公證服務費用。辦理公益性公證事項,可以減免公證服務費。 第十二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行業監督舉報電話和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根據公證服務市場狀況、價格水平和國家相關政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市場價格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證機構服務行為和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公證機構或公證員存在價格和公證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市場價格監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根據工作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 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物價局 青海省司法廳關於印發 和 的通知》(青價費字[98]第166號)同時廢止。青海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壹、證明法律行為 (壹)證明合同、協議 1.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 5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0.15%收取; 500萬元至5000萬元(含)部分,按照0.1%收取; 5000萬元至1億元(含)部分,按0.05%收取; 1億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2.證明離婚、撫養、贍養、監護、勞動(勞務)、寄養、收養關系、出國留學、聲明、保證、認領親子等事項,每件收費200元。 自然人委托,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300元;涉及財產處分的,協商收費。 3.證明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遺產分割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有財產約定和分割協議等以財產分割為內容的,每件收費500元。 (二)繼承、贈與、遺贈 1.證明非房產類繼承、贈與和遺贈的,按受益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 受益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0.8%收取;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按0.5%收取; 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2.公證機構辦理房產的繼承、遺贈、贈與,應當選擇按房產面積或者房產價值計算較低的作為計價標準,單套居民房產辦理公證事項費用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萬元,同時申請辦理房產類和非房產類繼承、贈與、遺贈公證的分別計算收取。 (1)按房產面積計價,具體計費方式為: 西寧市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 其他市(州)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 (2)按受益額比率收取,具體計費方式為: 受益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0.5%收取; 5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按0.4%收取;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0.3%收取;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按0.2%收取; 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申請人不能提供充分依據證明現行市場價受益額的,受益額參照當地房產、國土部門公布的基準房價、基準地價。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委托評估確定。 (三)如申請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或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參照證明合同、協議的收費標準,在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的基礎上加收20%。(四)證明遺囑:涉及財產金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每件300元;涉及財產金額30萬元以上的,每件700元。證明遺囑辦理過程中的攝像、錄音、刻錄光盤、沖洗照片等不再另行收費。 (五)證明招標投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交易行為的公證,壹個工作日收取1500元,不滿壹個工作日的按壹個工作日收取;證明開獎、抽簽、會議、訂立公司章程、物品銷毀、競賽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每件收取1500元。涉及疑難復雜的現場監督,可協商收費(復雜的現場監督公證可以協商收費。復雜的情形包括:需要公證人員多次到場或往返多地實施監督;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技術輔助;工作環境惡劣或危險;土地招、拍、掛等)。 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壹)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居住地、經歷、學歷、國籍、職務、技術職稱、資格、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財產權、納稅狀況、健康狀況、指紋、證件遺失、個人經濟收入、無(有)違法犯罪記錄等,每件200元。 (二)證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事實撫養、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票據拒絕、查無檔案記載等,每件300元。 (三)保全證據(包括保全證人證言、書證、當事人陳述,物證、影像、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行為過程和事實,財產清點、清算、評估等),按時間收費,兩小時內每件收費1000元;超過2小時的,每小時收取1000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計費時間自公證人員進入現場開始工作起計算。外出含路途時間,可分段累計;郵寄送達減半收取;復雜的保全證據公證,可協商收費(復雜的情形包括:需要公證人員多次到場或往返多地開展保全證據工作;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技術輔助;工作環境惡劣或危險等)。 三、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壹)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聲明,每件500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使用許可合同(協議),參照合同(協議)類收費標準收取。 (二)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保證、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500元。 (三)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以及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每件200元。 (四)當事人辦理涉外公證時,要求同時證明該公證書的譯文與原文相符的,按照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四、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壹)抵押登記,登記額10萬元(含)以下部分,每件100元;10萬元至100萬元(含),每件200元;100萬元至300萬元(含),每件300元;300萬元至500萬元(含),每件500元;500萬元以上,每件700元。 (二)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三)保管遺囑及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文書、票據、憑證、物品、有價證券等,每件每年30元,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收。 (四)代辦登記、認證,每件80元。 (五)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每件收費300元,其他文書每件100元。修改法律文書,每件50元。 五、擔任公證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上門辦證、代為核實、零接觸辦證等未納入收費標準的公證事項,由申請人和公證機構協商收取費用。 六、公證書副本費,每份10元,有譯文的加收10元。 七、收費減免 (壹)重度殘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申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發改價格[2021]1081號文件規定的基本公證服務事項,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50%; (二)與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撫養協議的公證事項,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20%; (三)對80歲及以上老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 (四)其他應當減免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