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濫用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以不正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或權利邊界,導致對該權利的不當使用,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知識產權的濫用損害了知識產權法律激勵創新、公平競爭和利益平衡的價值目標。知識產權濫用主要包括專利權濫用、著作權濫用和商標權濫用。專利權濫用是指專利權人濫用自己的專利優勢,損害有效競爭的行為。版權濫用除了與專利壹樣具有損害競爭的行為外,還包括損害公眾獲取信息自由侵犯公共領域的行為。商標權濫用主要是指濫用商標專用權,禁止商標合理使用或違反權利用盡原則,損害競爭的行為。知識產權被合理地賦予權利人以排斥競爭對手,獨享資源和市場的制度安排,在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權利人則可能濫用其權利形成壟斷。限制知識產權濫用是當今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我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不僅有其現實必要性,也有其理論必要性。因此,為了促進有效的公平競爭,維護公共利益,實現知識產權制度創新機制,我國必須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盡快制定反壟斷法,構建完整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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