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美國發明專利
1.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所需文件
1)說明書暨圖式、發明人姓名
2)委任書、宣誓書(可後補)
2.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
1)他國第壹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2)申請後4個月內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可補主張優先權
3)國內優先權於暫時申請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主張
3.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程序
1)審查制,並采行先發明原則
2)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4. 美國發明專利專利維持費
分別於發證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繳納維持費
5. 美國發明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溫馨提示:
公開後於1年內仍可提出專利申請
二.美國新式樣專利
1. 美國新式樣專利申請文件
1)說明書暨圖式
2)委任書、宣誓書(可後補)
2. 美國新式樣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
1)他國第壹申請案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2)申請後4個月內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可補主張優先權
3. 美國新式樣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制
4. 美國新式樣專利專利維持費:不需繳納維持費
5. 美國新式樣專利期限:自發證日起14年。
溫馨提示:
公開後於半年內仍可提出專利申請
三.申請美國專利註意事項
(壹)有關規費
因美國專利案件量多,又為減少申請人之花費,專利有定制規費減半的優惠(13 C.F.R.121.802),其條件說明如下:
(A) 員工人數(包括分公司)不超過500人的法人團體(制定小企業大小標準問題,例: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員工多少的定義標準,可以直接詢問409Third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當未將發明權轉讓、授與、讓與或準許任何人制造(ww.dggdf.com),或是不能歸類為個人(發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條款下不能被證明為非營利團體或小企業的公司/團體。
(二)申請人範圍(37 C.F.R.1.9定義)
1.獨立發明人:申請是個人,但又同時是發明人時。
(A) 尚未轉讓、授與、讓渡或領有執照;
(B) 在沒有約束、沒有契約或法規之下進行轉讓、授與、讓渡或領取執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發明物,或是在條款下無法被證明是小企業/非營利團體的公司,則此人對此發明物的任何權利不能歸類在個人(發明)之下。
2.個人(非發明人):申請是個人,不是發明人。
3.小公司:申請人不是個人,而是公司、制造廠商時。
4.非營利機構:申請人是非營利機構,如大學……等時。
(1) 壹所大學或座落於任何國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2) 在1945年(26U.S.C.501(c)(3))的國內稅收法規第501(C)(3)條款中,和在國內稅收法規(26U.S.C.501(a)第501(a)條款中豁免稅所敘述的團體類型;
(3) 任何這個國家的壹州非營利團體法令(35)U.S.C201(I)中被證明是非營利科學或教育團體;
(4) 任何可在此條款的(e)(2)或(3)段落證明為非營利團體的設置在國外的非營利團體。
(三)文件簽署
此文件需由申請人簽署,當申請人是企業時,則應由企業的總裁、副總裁、幹事或司庫簽字,而且有經理頭銜的人不屬於上述企業主管的範疇,因而無資格簽署此類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最好在申請時連同其他文件壹起向專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後補文件費用,但最晚不能超過自申請日起的二個月期限,否則申請費不能減半。
2.附圖——可先隨同申請文件壹起提交草圖,正式附圖可在申請批準後再行提交,如在批準通知書中指出,則須在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提交(約二周時間審核圖式)。
(五)說明書補呈(已有技術)
1.申請日前——應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否則要繳納遲交費。
2.申請日前——申請日後專利局檢索報告和審查結果資料等,應於專利局寄出日期起三個
月向專利局提交,否則要繳納遲交費。
3.如申請人確實不知任何已有技術資料而無法向專利局提供時,則不必擔心會受到專利局處罰,或對其專利申請有任何不利影響,申請人也不必為此種目的而花錢委托他人檢索,目前沒有強制規定。
(六)優先權:
1.提交——可在專利申請通過實質性審查後再行提交,專利局不額外收取遲交費。
2.如未在申請時請求優先權,如提交申請案之後,申請人又主張優先權,對此申請人必須重新提交壹份“專利申請聲明及委任狀表格”,但必須在專利局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