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利用了中方的品牌才使學校的資產規模迅速膨脹起來。因為政府管理部門在管理上存在盲區,使得合作體資產的產權歸屬缺乏明確而清晰的界定。目前中外合作辦學體很多是附屬於中方的高校,並不需要設立壹個完全獨立的機構。即使設立了完全獨立的辦學機構,成立了董事會等管理機構,法人依然是中方高校的校長。因此,有的合作辦學采用課程合作方式來進行,雙方合作,發雙方文憑,手續非常簡便。這種中外合作辦學屬於典型的標簽型,沒有實質性的合作。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擔任主幹課程教學的外籍教師所占比例不應低於25%,引進國外教材不低於教材總數的30%對中外合作辦學問題的理性思考對中外合作辦學問題的理性思考。可是有的項目只是掛名中外合作辦學,並沒有引進國外的教材,國外的學校只派壹兩個老師過來,99%的課程都是中國教師在講授,這實際上只是校際交流的行為。
(2)中外聯合辦學體財務管理弱化,會計核算不規範,資產管理混亂。有的中外辦學聯合體財務管理不規範,會計核算賬目混亂,沒有按照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要求在每個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有的甚至對中外合作辦學的具體經費收支情況都沒有詳細記載,直接與其他業務混淆在壹起,更沒有委托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中外合作辦學體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審核批準每年辦學的預、決算方案,有權對辦學體的資產進行支配和處置。但目前大多數中外合作辦學體的董事會都是名存實亡,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完全體現為外方投資者個人的意誌。因此,才出現了外方投資者通過各種渠道非法將資金抽逃出境、隨意將資產挪作他用、投資其他領域謀利,從而影響了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2?合作辦學體盲目開辦新專業,師資隊伍的結構層次不夠合理
中外合作辦學體為了迅速發展壯大,爭先恐後地上新專業、熱門專業,如電子商務、物流管理等專業,根本不考慮其辦學的基本條件能否滿足開辦這些新專業的要求,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造成學生入校後沒有專業師資授課,學生幾乎?自學成材 ;配套條件如實驗室、實習基地都沒有建立起來,使學生既無理論又無實踐;缺乏專業書籍,專業知識貧乏。這在客觀上嚴重影響了合作辦學的教學質量。同時,合作體的師資隊伍建設滿足不了教學的基本要求。普遍存在著師資隊伍結構層次不合理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教齡結構不合理,多數學校缺乏中年教師,沒有形成老、中、青相結合的梯隊,有的專業全部是壹些剛剛走出校門的年輕人在從事教學工作;職稱結構不合理,缺乏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兼職教師比例過高,雙肩挑的教師很難有精力保證教學工作的出色完成;學歷層次和知識結構不合理,具有碩士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多,名牌大學的本科畢業生也很少,很多年輕教師都是本校畢業留校的,知識結構有?近親繁殖 的特點。由於師資水平低,教學效果不佳,也影響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從而導致受教育者付出了高額學費但沒有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中外合作辦學的教學行為關系到教育教學質量的優劣,而教育教學質量又直接關系到教育消費者是否能享受到等值的教育。
3?合作辦學體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決策機制不健全,人才流動頻繁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明確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對重大問題如學校發展規劃、審核預決算等進行討論決策。平時經董事會1/3以上的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研究決定重大問題。但目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大多數治理結構不完善、不健全,有的雖然設有董事會,但形同虛設,從未召開過會議,學校的重大問題都是投資者壹個人說了算。因此,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其次,委托代理關系不順暢,投資者與經營者關系不協調。在我國教育服務貿易的對外承諾中,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在我國獨立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它必須與國內高校合作才能舉辦獨立設置的高等教育機構。而且董事長壹般是由外方投資人擔任,校長由中方推薦人選,董事會聘任。由於外方投資人認為校長是中方推薦的,自然代表中方利益,因而不願讓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這種不信任往往體現為外方投資者親自介入學校的財務、人事、教學等管理工作。外方投資者和中方管理者之間處於矛盾沖突之中,這種不規範的管理行為影響和制約了中外合作辦學高校的健康發展對中外合作辦學問題的理性思考文章對中外合作辦學問題的理性思考出自/article/wk-78500000726966.html,轉載請保留此鏈接!。最後,中外合作辦學體人才隊伍不穩定,工作缺乏連續性。合作體中的管理人員,多數是面向社會招聘的。因此,普遍存在著人才隊伍不穩定,流動頻繁的現象,使工作沒有連續性,降低了管理效率。4?合作辦學體在文憑管理上不夠嚴格,存在著濫發文憑的現象
隨著中外合作辦學的不斷發展,獲得學位的形式越來越多,有的是國內學兩年國外學兩年拿國外文憑的(2+2)模式,有的是國內學三年國外學壹年拿國外文憑的(3+1)模式,現在又出現了接受遠程教育、網絡教育拿國外文憑的現象。目前社會上的壹些辦學組織尤其是壹些不具備開展研究生教
育資格的機構,與境外機構舉辦所謂?學位課程 ?研究生班 等各類項目,刻意模糊辦學的非學位、非學歷培訓性質,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核準,擅自在辦學活動中變相授予學位。根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對合作辦學項目授予境外學位進行核準。如果沒有制約,勢必導致濫發文憑,直接損害學生利益和中外合作辦學的順利發展。由於管理不規範,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引進了壹些在國外辦學歷史短、層次低的高校教育資源,並且誇大宣傳、吸引生源,看重經濟效益和贏利分成比例,對辦學質量和辦學特色不是很重視,不問教育質量只求投資回報。這種利用我國政策盲區、以?賣文憑 假合作的營利行為並不少見。
造成中外合作辦學不規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體制上的原因也有觀念上的原因。主要體現在:教育理念上,過分強調教育的公益性,而忽視中外合作辦學的商業性、營利性。事實上,外方到我國投資辦教育的最大動機就是看準了我國有龐大的教育市場,有較大的贏利空間,如果管理者片面強調教育的公益性,外方投資者只有通過不規範的手段挖掘利潤;政策導向上,過分強調對外方投資辦學的支持和優惠,而忽視了對中外合作辦學體的監督和領導。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有益補充和重要組成部分。但教育是關系國家民族興衰的百年大計,在大力扶持的同時應加強對合作辦學的監管和規範。在處理合作與教育主權的關系上,應堅定地把國家與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合作辦學項目的達成和執行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我為主、為我所用 應更多地體現在中方對項目的實際參與和控制權限上,在教學組織管理和人才培養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有些合作項目,中方只起著招生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合作辦學。然而在合作辦學中又承諾允許外方在中外合作辦學中控股和擔任校董事會董事長等。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的教育主權會受到壹定程度的影響,必須認真對待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