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相對性,權利人與義務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僅僅及於當事人之間。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債權是私密的。
3、客體為行為(作為、不作為),如買賣之債的客體就是交付行為,運輸之債的客體就是運輸行為;標的(標的物)為物等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彩電買賣合同之債的 標的(物)就是彩電本身。
4、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二、請求權因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
1、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法第34-36條)。
2、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履行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之債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占有保護請求權。包括占有返還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
4、人格權和身份權法上的請求權。人格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身份法上的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
5、知識產權法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產生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三、上述幾個請求權中,最有司考價值的是前三個。三者之間有許多區別:
1、發生的基礎權利不同:分別基於物權、債權與占有而生。
2、權利主體不同:分別是物權人、債權人、占有人。
3、與時效期間的適用關系不同——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期間,占有保護請求權中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 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
4、制度功能不同——債權請求權的功能在於補償債權所受到的損害,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在於回復到物權與占有被侵害前的狀態。
5、發生的構成要件不同——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的發生不以責任人有主觀過錯為要件,債權請求權的發生通常以責任人有主觀過錯為前提。
請求權在司考中的壹大考點是與訴訟時效制度的關系。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就是債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