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確認
以縣為單位,1985年年人均收入低於150元的縣,對少數民族自治縣標準有所放寬。1994年基本上延續了這個標準,1992年年人均純收入超過700元的,壹律退出國家級貧困縣,低於400元的縣,全部納入國家級貧困縣。重點縣數量的確定采用“631指數法”測定:貧困人口(占全國比例)占60%權重(其中絕對貧困人口與低收入人口各占80%與20%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較低的縣數(占全國比例)占30%權重;人均GDP低的縣數、人均財政收入低的縣數占10%權重。其中:人均低收入以1300元為標準,老區、少數民族邊疆地區為1500元;人均GDP以2700元為標準;人均財政收入以120元為標準。
根據以上原則和方法,在全國中西部21個省區市確定了591個縣(旗、市)為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它們集中在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和特困地區,其中老、少、邊縣的比例分別由“八七計劃”的18.43%、6%上升到31%、45%、9%。據初步測算,重點縣覆蓋的貧困人口(625元)占全國的54%,低收入人口(865元)占57%。
國家級貧困縣的劃定標準以當地人年均純收入作為依據,而少數民族地區與革命老區則相應的降低標準。國家級貧困縣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區,且大多集中於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邊疆地區(通常合稱為“老少邊窮”)。標準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所更改,部分縣也隨之退出國家扶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