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編劇;署名權;著作權
寫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壹、編劇的法律地位隨著中國電影市場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註中國電影,借由電影認識並了解了壹些演員與導演,並為他們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壹些人卻在無形中被人們默默忽略了。他們同樣的電影作品的創作者之壹,同樣付出了不輸於導演和演員的努力,但是,他們卻並不為人所知,他們的權利壹次又壹次的被侵犯與忽略。他們,就是編劇。編劇,是指通過文字創作出劇本即影視劇的故事來源的作者。編劇甚至可以說是整部影視作品的核心與靈魂人物。他們不僅要創作出好的故事情節,還要將此落實於筆頭的劇本創作上,並挑選出適合出演劇本的演員。壹出好的電影,往往是編劇先創造出好的劇本,然後與導演商討磋商壹同進行二次創作而形成的產物。就電影作品而言,其整體著作權應由制片者享有,而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則享有各自的署名權,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其創作作品的作者身份,並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編劇的署名權。
二、從多案看編劇署名權由香港導演張之亮執導,劉德華、範冰冰主演的電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後就鬧出劇本署名權糾紛,《墨攻》編劇、湖南劇作家李樹型隨後將張之亮告上法庭。李樹型訴稱,1998年,他受張之亮之邀,歷時壹年創作出電影文學劇本《墨子之戰》。而電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內容、場景等與《墨子之戰》大致相同,且人物臺詞與劇本臺詞多處相同或相似。但該片字幕顯示,編劇為張之亮,而李樹型的名字則排列在工作人員壹欄。李樹型請求法院判令張之亮停止侵權,銷毀侵權作品,公開賠禮道歉;賠償108.5萬元。而張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涉案劇本是根據日本漫畫《墨攻》改編的,李樹型只是參與改編電影劇本,是電影劇組的人員之壹。①而事實是,電影《墨攻》的劇本確實是[1]在劇本《墨子之戰》的基礎上創作而成的,雖然壹些情形人物有所變動,但是不能否認的是李樹型對於《墨攻》劇本的貢獻,而他的編劇署名權卻被導演張之亮剝奪了。雖然在片尾的嗚謝名單中有編劇李樹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實上,影片字幕最為醒目的部分凸顯的是張之亮身兼“編劇、監制、導演”於壹身,這是無可置疑的侵權。該案在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李樹型的請求得到了支持,這也是近來編劇贏導演的第壹案。繼李樹型贏得編劇權後,電影《投名狀》更是讓編劇們看到了署名權的信心。《投名狀》的編劇長達九個人,導演陳可辛在采訪中稱自己完全肯定每壹個付出勞動的編劇的付出。正當我們認為編劇的署名權漸漸為人們所重視時,電影《趙氏孤兒》署名權糾紛的出現讓我們再次失望。高璇與同行任寶茹2008年應陳凱歌之邀,就根據《史記》和元雜劇的故事編寫了《趙氏孤兒》劇本。在完成前半部編寫後,由於和導演陳凱歌對劇本走向意見出現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趙氏孤兒》創作。12月起公映的電影《趙氏孤兒》,字幕中“編劇”壹欄署名為“陳凱歌”,高璇、任寶茹的名字則被冠以“前期劇本創作”。這讓兩位編劇確感權利被侵犯,也讓編劇署名權、編劇的弱勢地位再次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
三、我對於《趙氏孤兒》署名權糾紛看法1、“前期劇本創作”與編劇的區別《趙氏孤兒》制片人陳紅隨後向媒體表示,兩位編劇並沒有完成全部劇本創作,而署名“前期劇本創作”是經由律師陪同下認可的,並不存在問題。那麽這裏就出現了壹個問題,此“前期劇本創作”在著作權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閱了整個《著作權法》,答案是否定的,有關法律規範並未規定“前期劇本創作”這壹概念。而這壹概念也並不意味著其編劇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劇本前期創作中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整個劇本中蘊含了她的勞動,其中途退出也並不應影響到其編劇的地位。整個《趙氏孤兒》的劇本時由陳凱歌,高璇、任寶茹三人***同合作完成,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同享有。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陳凱歌,高璇、任寶茹三人作為***同編劇,對於該劇本理應***同享有署名權。2、編劇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的相關問題電影《趙氏孤兒》編劇署名權糾紛還引出了另外壹個問題,那就是有關於編劇與制片者所簽訂的合同的相關問題。《趙氏孤兒》的制片人陳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前期劇本創作”對於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們尊重每壹個人的工作,在確定這之前,我們核對過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並在律師的陪同下確定這些署名。”陳紅提出高璇因個人原因導致後續劇本未及時交出。雙方再次協商時間後,交出的部分劇本內容雙方有所歧義,最終終止合同。那麽這裏就涉及到高璇與制片人陳紅所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問題。是否有條款涉及到如因單方原因終止合同,對於終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劇本的署名權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在此案中,從陳紅的說法來看,其簽訂的合同並未就這方面進行約定,這對於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於編劇處於弱勢地位,訂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規定劇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滿意為止”或者“可以開拍為止”。而這個“滿意”、“開拍”是含糊的,編劇無法具體掌握和確認。如果訂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更是可以忽視編劇的勞動,隨便刪改劇本,任意署名,編劇本身該有的作品完整權、署名權、修改權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國對於編劇的署名權保護現狀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還是《趙氏孤兒》案還是我所沒有提到的其他個案,都表現著編劇地位弱勢的現象。編劇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僅只有署名權被侵害的問題。多年來編劇的權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編劇寫成劇本而得不到報酬,沒經許可劇本被倒賣他人,不與編劇打招呼胡亂修改劇本,不經同意隨意加人擠占編劇署名,各種電影海報及其他宣傳有意無意忽視和抹殺編劇的署名權等等這些現象層出不窮,因影視劇本創作產生糾紛的案件直線上升,嚴重損害了編劇的合法權益,打擊了他們的創作熱情。[3]在編劇們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近幾年來,編劇們的維權成果同維權意識壹樣,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我國對於編劇的署名權以及其他著作權的保護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編劇工作,確定編劇署名權。建立行業規則進而推廣整個行業嚴格執行……這些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所應當加強關註的事情。、
五、國外對於編劇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參考而在國外,對於編劇著作權的保護則完善很多。好萊塢的編劇制度就全面很多。當地有個名為《銀幕認證手冊》(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規章。該手冊是由編劇協會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同制定,擁有很強的約束力。規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個頭銜的定義。同時在署名數量上也各有規定。事無巨細的是,“Screen play by”這個更像是國內編劇目前所做工作的類別。原則上規定不可以有超過兩個以上的署名***享。特殊情況下,單個編劇署名可以三個人,或者是由編劇組成的兩個團隊。除此之外,對於寫劇本的百分比數,以及原創和原創劇本都有非常嚴格的量化標準。可以作為內地相關法規的借鑒之壹。另外,國外編劇們也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國編劇協會就因為版權收益問題而發起罷工,導致好萊塢癱瘓。具體的罷工原因是因為近幾年娛樂產品有了更多市場輸出形式,DVD、互聯網、手機付費下載等,該罷工得到了希拉裏等政要的支持。最終編劇成功,並和制片方簽訂新協議。六、如何解決編劇署名權等著作權的維權問題我目前還只是初識知識產權法,對於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還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體系,在就自己思考與參考他人文獻的基礎上,總結出了如下幾點方法來更好的使編劇們的著作權得到維護。1、建立完善的法律規範目前編劇權益普遍得不到維護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就編劇的相關著作權的法律規範並不完善。我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細節進行規劃。比如說,規定編劇所享有的各項權限的具體條文,就署名權來講,編劇享有署名權,這種署名權在何種情況下成立,在未完成劇本時是否可對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權,這種署名權能否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等。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已經對於編劇的權利有些許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有待於完善與細化。2、建立規範的電影市場體系建立規範的電影市場體系,可以有效的避免壹些目前市場上存在的霸王條款對於編劇們的權利的侵犯。在與制片方的合同中,由於編劇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簽署壹些對於自身不公平的條款,比如說“不開拍就不給錢,不合格就不給錢”等,這些條款由於沒有細致的規範控制,其決定權都在於制片人壹方,所謂合格的標準也是制片人單方決定,這對於編劇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後連署名權等壹些本該有的著作權都不得享有,譬如劇本被改的事情頻頻發生。這就需要完善的市場規範去約束制片人。3、編劇自身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編劇為影視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其勞動成果理應得到尊重和回報,為此編劇應做好事前預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預防措施都要比事後的救濟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別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編劇完全可以和制片方進行平等協商,並就署名權等問題簽訂書面合同,這樣可以減少很多事後的麻煩和糾紛,防患於未然。同時,編劇還要積極請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糾紛發生後,編劇如果通過和制片方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有關機構或律師請求法律咨詢或司法援助,還可以通過媒體向制片方施加壓力來維護自己的權利。4、呼籲大眾增強對於編劇的重視編劇作為電影產業的壹個重要力量,其應被人們所重視起來。中國的電影產業需要優秀的編劇,加強人們對於編劇的重視,可以激勵其更加努力創造出好的國產影片,同時,公眾的監督與關註也會讓編劇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簡介
邢夢寧,法律自由人。
註釋
[1]藝術評論2007年01期第46頁:尤雲《從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權問題》。
[2]2010年6月《法制與經濟》第75頁:李波《論編劇的署名權保護》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報:《趙氏孤兒署名權引爭議》。
[3]2010年12月22日中國文化報:《趙氏孤兒的前期編劇呼籲壹個署名權量化標準》。
[4]中國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頁:李蓉、黃振《試論署名權的現狀與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1}網易娛樂:《趙氏孤兒》署名惹爭議 編劇高璇提出質疑。
{2}新華網:為何成權益"窪地"--《趙氏孤兒》編劇署名之爭的背後。
{3}南方都市報:是“編劇”還是“前期劇本創作” 維權無法可依?
{4}李波:淺論編劇的署名權保護——由電影《墨攻》案引發的思考。
{5}《中國出版》雜誌社鄭曉紅:近年我國編劇著作權維權狀況述評。
{6}張運水:《淺評墨攻編劇署名權之爭》。
{7}趙華:《論編劇的署名權》。
{8}董成惠:《作品署名權法律性質的探討》。
{9}李蓉、黃振:《試論署名權的現狀與法律保護》。
{10}周曉冰:《再談署名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