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
壹、原告享有專利權合法有效的證據。
根據原告身份的不同,分為專利權人訴訟、專利權人合法繼承人訴訟、獨占許可被許可人訴訟、獨占許可被許可人訴訟、通用許可被許可人訴訟和1種涉及新產品的特殊專利訴訟五種類型。
1.專利權人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最近的專利年費繳納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為準,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僅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而不能介紹專利權。
2.專利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提起訴訟的,除1項中的上述材料外,還需要提交繼承關系的相關證明。
3.獨占許可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除提交上述1項所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獨占許可使用合同。
4.獨占許可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除上述1項材料外,還需提交獨占許可合同和專利權人放棄訴訟的證明材料。
5.通用許可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除上述1項所述材料外,還需提交通用許可使用合同和專利權人明確授權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證明材料。
6.在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專利訴訟中,雖然專利法規定被告“提供該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但並不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原告舉證責任為(1)證明原告對壹項產品制造方法擁有有效的發明專利;(2)該方法專利申請的結果是生產出壹種新產品;(3)被告制造了與其新產品相同的產品。
第二,被告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
原告應盡可能提供以下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將實施專利侵權行為:
1.侵權人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是最直接的證據;
2.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集被控侵權產品的,可以先提供侵權人在報刊上刊登的廣告、傳單、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
3.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和使用者銷售或者使用明知是侵權產品的產品;
4.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人的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征如何落入權利人專利的保護範圍,證明侵權行為成立。
第三,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專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總結起來,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債權人的實際損失
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專利權人專利產品減少的總銷量×每件專利產品合理利潤收入的乘積。
如果難以確定權利人減少銷售的總數,則為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各專利產品合理利潤的乘積。
2、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市場上侵權產品總數的乘積×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法定賠償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費可以參照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等,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如果沒有參考專利許可費或者專利許可費明顯不合理,法院壹般會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確定5000元至30萬元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專利法,將法定賠償金額確定為1萬元和1萬元。
4.合理的費用
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壹般包括:
律師費用:在實踐中,律師費用沒有得到充分補償。壹般情況下,支付的律師費是根據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與訴訟請求金額的比例確定的。判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責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壹般賠償不高於律師1/3;
公證費和其他調查取證費:這些只有在侵權行為基本成立,公證書作為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支持,壹般都能得到充分支持;
交通和住宿費;
訴訟材料印刷費;
權利人為停止侵權或者訴訟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