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和2009年修訂實施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可以對侵犯著作權的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進行處罰,並可以根據情況責令盜版用戶停止侵權行為,處以正版軟件價格5倍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計算機軟件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使用計算機軟件,構成侵權,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刑法》第217條及2004年、2007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實施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二》;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總份數在500份(份)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商業利用盜版罪的底線是在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等三種情況下構建的
擴展數據:
而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如果要求賠償盜版軟件的損失,有三種方式計算賠償:
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
2、按侵權人的非法所得賠償;
3.根據“法定賠償”,在不能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法院將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給妳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