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
知識產權與信息法
周林
2000年我去德國明思特大學訪問時,在信息、電子傳播與媒體法律研究所(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lecommunication and Media Law)聽到霍倫教授講起過信息法(Information Law)。在那段6個月的時間裏,我壹直嘗試弄明白信息法的含義,卻不得要領。在訪問快結束時,從壹份出版物(Rechtsanw?lt und Ihre Spezialgebiete, 2000, page 107)上翻譯了霍倫教授的壹段話:
信息法是壹個相當新(relatively young)的涉及憲法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學科(cross-sectional discipline)。它是從數據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law)發展進來的。在美國曾提出過這樣的問題,即如何防止國家獲取公民自己收集的數據資料(uncontrolled collection of data)。還有很多問題,諸如打擊計算機犯罪。在90年代,國際互聯網(internet)的發展引發了信息法,它現在已涉及廣大領域,區別於電子傳播法(telecommunication law)和傳統的媒體法(media law)。信息法是由與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有關的權利組成的。就所謂產權(so-called Property Rights)的創造而言,無形物法(the law of immaterial goods)、版權法、工業產權法,以及新的數據庫法(data band law),都可以適用。而信息自由是極為重要的。出版業及學術研究離不開自由接觸信息。在私人利益的保護與公眾知情權必須保護利益平衡。信息不能被限制在國家範圍之內。在非歐洲國家主張版權是否有效成為壹個問題。目前,信息法在布魯塞爾歐洲範圍正在進行協調的領域,諸如關於網絡上兒童色情內容的法律。在這個方面,需要國際性的交流與理解。在解決信息及電子傳播法律問題時迫切需要有效合作,如與數字材料使用有關的勞工合同。
翻譯這段話,我的疑惑稍有緩解。信息法原來有那麽豐富的內容!它不僅要談到知識產權法,還涉及數據保護法、電子傳播法、媒體法,還有信息自由、個人隱私權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利益平衡問題。
2001年我邀請霍倫教授訪問北京,請他到法學所為研究生講了壹次課。在這次課上,霍倫教授就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理論的10個“疑問”提出自己的觀點。例如,版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壹個依據是“成本說”,但在網絡環境下,權利人與使用人就作品使用條件進行談判的高額“成本”不復存在,支撐“合理使用”制度的“成本說”不能成立。再如,版權的集體授權與集體分配制度(亦即中國版權法中所謂“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在網絡環境下,將面臨權利人“單獨授權”的挑戰;面對可能與可行的“單獨授權”,版權的集體授權與集體分配制度似乎已失去存在的必要。
2002年底,我和霍倫教授分別在北京和明思特,借助國際互聯網舉辦了壹次“遠程教學實驗”。網絡傳播技術使得身處異地相隔萬裏的近50位教授、學生能夠面對面地進行討論和交流。這次教學仍然圍繞著信息法的主題。霍倫教授首先介紹了歐洲信息法的最新發展,而我作為中方主持人,介紹了中國在信息法領域的壹些新動向和新情況;接著,我們還進壹步討論了信息法的概念以及信息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這些研討活動對我的同事、學生和我本人都是有益的。我的壹位同事承認,信息法與其說是壹個法學學科,不如說是壹種法學研究方法。我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信息法是把所有由於信息產生、傳播、利用而發生的社會關系放在壹個法律框架中進行研究,它突破了公法與私法的界限,由於信息傳播無國界,它還有可能突破國內法與國際法的界限。就信息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而言,由於多數學者都承認知識產權法保護客體是信息,所以信息法與知識產權就有了壹種天然的緊密的關系。
知識產權的發展與信息技術的發展是密不可分的。從歷史上看,每壹次信息技術變革都會引發知識產權的變革。例如,上個世紀90年代出現的網絡傳播技術,它使得作品的復制和傳播變得更加方便和快捷。為了強化對版權的保護,WIPO於1996年通過了兩個版權新條約。看得出,WIPO的意思是想通過兩個新條約,強化作者對其作品的控制,約束網絡服務商的行為。但是很快,信息傳播技術又發展了,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所謂“P2P”技術以及相關的網絡傳播技術,它使得“版權王國”中的三個角色——作者、出版者、讀者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或者說,每壹個網絡用戶都有可能同時成為網絡服務商、信息提供者和普通網民。在這種環境中,如何界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如何追究或者控制涉嫌侵害有版權信息傳播就成為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傳統的或者說我們熟悉的知識產權理論已經顯得力不從心。
其實,我們熟悉的知識產權早就不是它原來的模樣。僅僅在20年前,壹向被我們尊敬的德國知識產權教授們教導我們說,無創作,無版權。可是,當我們看到歐盟1996年發布的保護數據庫指令時,毫無創作的數據庫居然享受到了“準版權”或“特殊權”的保護。當我有機會當面請教德國教授時,他們雖然給了我這樣那樣的解釋,但終究沒有回答“無創作,無版權”這條“定律”是如何被破除的。同樣的事情發生在當下許多人,包括本人,熱心研究的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對於處於“公有領域的”“無主的”“年代久遠的”傳統知識,用已往我們熟悉的知識產權理論去解釋,將永遠不會有壹個積極的答案。
知識產權的許多內容,不論是版權、專利、商標還是商業秘密,它們都與信息保護有關,因此,已經有壹些學者把知識產權放在“信息法”的框架內進行研究。特別要說明壹點,“信息法”壹詞完全是譯自英文 “Information Law”。不希望它被錯譯為“情報法”,也不希望像“知識產權”這個詞曾被錯譯了那樣。人們對“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研究,幾乎都是從“財產(Property)”的起源開始的。可是,當“Intellectual”和“Property”兩個單詞放在壹起時,“Property”就被翻譯為“產權”。相同語境下不允許壹個單詞有兩種譯法。“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本應譯為“知識財產”或者“智慧財產”。現在人們經常使用“知識產權”壹詞,那其實是將錯就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