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高法[2005]134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和法[2002]151號通知精神,經與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壹致,並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第四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對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所屬鐵路運輸基層法院管轄的其他民商事糾紛案件範圍指定如下:
壹、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可以受理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為壹方當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糾紛案件:
1.合同糾紛案件;
2.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3.房地產糾紛案件;
4.鐵路所屬企業破產案件;
5.其他債權債務糾紛案件。
二、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可以受理壹方當事人為鐵路員工的下列民事案件:
1.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
2.勞動爭議案件;
3.合同糾紛案件;
4.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5.其他債權債務糾紛案件。
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和屬於集中管轄的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四、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五、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案件的級別管轄,仍執行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
六、依上述規定,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分別向鐵路運輸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轄。
七、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對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地方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八、本規定所稱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是指下列單位:
1.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及所屬單位;
2.原為鐵道部下屬單位,現仍從事鐵路運輸服務、鐵路工程建設、鐵路設備制造、鐵路通信的企、事業單位;
3.鐵路對外聯營企業;
4.其他從事鐵路運輸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壹審案件適用本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其他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粵高法[1996]159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對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發布部門:廣東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2005年07月01日 (地方法規)
不知對妳有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