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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

壹、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含義

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這兩個詞我們並不陌生。然而,究竟什麽是會計監督?什麽是審計監督?

(1)會計和審計。會計是以貨幣為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依據,采用專門的技術方法,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綜合的檢查和監督,向相關方提供會計信息,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壹種管理活動。審計是受獨立專職機構和人員的委托和授權,對被審計單位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並向委托人或授權人報告的獨立經濟監督活動。

(1)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會計監督是指在會計工作中,通過記錄、計算、分析和檢查,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因此,筆者認為會計監督應當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行為。

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據財政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對象的財政收支活動和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和評價,以衡量和確定其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是否正確、真實,所反映的壹切經濟活動是否合理、合法、合規、有效。

根據《會計法》第四章“會計監督”的內容,會計監督不僅包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經濟組織內部經濟活動的監督,還包括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和機構對單位的監督檢查。但是,審計監督作為壹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不同於會計監督這種專業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監督是管理層的再管理行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比較

(壹)監督範圍。會計監督僅限於經濟組織內部。《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法》的實施範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單位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財經法規,監督本單位的經濟行為,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提高經濟效益。《審計法》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審計監督的範圍很廣。從實際操作看,審計監督涉及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管理、財務、技術、建設等方面的經濟活動,遠遠超出了會計監督的範圍;同時,它不僅包括部門、行業、聯合體、企事業單位,還包括部門和單位內部的各個層次和環節,設計生產、基本建設、交換、流通、分配以及各種非生產領域。從事綜合監督的國家審計機關處於國家經濟監督體系的最高層次,不僅對企事業單位的公務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還對財政、稅務、銀行等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承擔的專業經濟管理監督活動進行再監督。

(2)監督的職能和內容。會計監督是對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必須與會計緊密結合,不能脫離會計單獨進行。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壹項重要職能。審計監督是壹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監督的基本職能是經濟監督,其衍生職能是經濟鑒證和經濟評價。

《會計法》規定,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處理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和有關資料不符的,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並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審計法規定,審計署通過審計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和監督國家機構的財務收支;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審計和監督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對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的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和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和監督。

三、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現狀及建議

(壹)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現狀。會計監督的必要性幾乎沒有人質疑,會計監督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是,內部會計監督弱化、管理不嚴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比如,有的單位無視會計制度,過度追求自身利益,隨意變更企業會計基礎;企業“負責人”以權力施壓手段,要求會計人員違規辦理會計事項,出具虛假財務報告;當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發生沖突時,壹些會計人員往往受制於經營者,無法堅持原則,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會計工作混亂,嚴重影響了國家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在我看來,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幾個:壹是缺乏法律制度保障。雖然《會計法》賦予了會計人員壹定的權利,但仍然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來保證這些權利得到保障,以支持會計人員行使監督權。二是會計主管人員整體素質低。當前,在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壹些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綜合素質較低,法治意識淡薄,阻礙了會計監督的實施。第三,客觀上,會計監管“土差”。在實際工作中,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由“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負責人對單位的行政管理和經濟活動有絕對的決策權;會計人員對掌握“生殺大權”的“負責人”實施會計監督,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實施的依據和可行性,也違背了監督和被監督的基本要求。而且會計人員待遇差,瑣碎復雜,工作量大。他們每天忙於業務工作,大部分無法監督或不被允許參與“單位”的經營管理。實際上,實施會計監督的權利基本上等同於紙上談兵。

審計監督是對管理的規範和監督,但目前壹些領導對審計工作不重視,認為審計機構可有可無,審計人員變動頻繁,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了審計報告的質量和審計監督活動的實施。內部審計的作用還不夠,審計監督還停留在傳統的審計監督模式,遠遠不能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需要。

(2)關於加強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建議。實施會計監督的依據是: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會計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等。從某種程度上說,會計監督職能的發揮取決於“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素質。加強會計監督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特別要重視“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執行,從源頭上防止會計監督的弱化,為會計人員行使職權提供法律保障;其次,註重外部監督的作用。會計監督必須與審計監督等外部監督密切配合,善於利用外部審計的結果為“單位”的經濟管理服務,促進“單位”守法經營,提高經濟效益;最後,要不斷提高“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自身的法治意識和職業素養,強化會計監督意識,自覺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做出正確的職業判斷,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審計監督的權威性、獨立性、規範性和高效性對審計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如何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是審計監督的新課題。壹是穩定審計隊伍,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審計監督是由審計人員實施的,審計人員的素質直接決定著審計監督的質量。無論是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還是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都迫切需要復合型知識的審計人員,以適應知識經濟時代審計監督的新要求,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二是轉變審計監督觀念,實現審計監督目的。在傳統觀念中,審計監督與被監督的對象似乎是“矛”與“盾”的關系。其實兩者的目的是壹樣的。要推進被監督對象的規範化系統管理,減少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因此,審計監督是為被監督對象服務的,不能單方面理解為檢查與檢查的關系,而應納入審計監督,這是新形勢下審計監督的理念;三是創新審計監督工作,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審計監督的對象、方法和實踐的重大變化。只有創新審計監督,改革審計方式方法,利用好計算機網絡,降低審計監督成本,防範審計風險,才能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有效維護“被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規範其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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