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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壹道知識產權法論述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故宮博物院的委托,指派我作為他們訴x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依法出席了庭審調查, 現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1、被告x出版社嚴重侵犯了原告故宮博物院的著作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是指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科學等作品享有的專屬性權利。 理由:(1)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張圖片是經過原告故宮博物館對文物進行攝影,編寫文字而成,原告對每壹張圖片享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2)原告對900多張圖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編輯,擁有對900套圖片文字匯編而成的匯編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權.原告基於攝影、測量、編寫說明文字等活動而自然享有了對該作品的著作權。但是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沒有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以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告的行為符合該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理由:(1)出版社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其圖片,不僅是壹種剽竊抄襲的侵權行為,而且是壹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權,不屬於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2)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匯編790張圖片,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和演繹權中的匯編權.(3)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權,原告擅自使用790張圖片,編寫《宋清瓷器圖錄》壹書,是對包含900張圖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報酬權.原告向社會出租圖片資料版權費400元,加工制作費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圖片,造成原告經濟損失。 2、關於版權費。原告公開向社會出租相片,每張400元,有原告的文件為證,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因此也應當支付該筆費用。 3、關於加工制作費。原告為了制作該套照片,花費很大。因為屬於珍貴文物,在拍攝的時候對光線等環境要求很大;在制作說明的時候也專門請專家撰寫,平均每張花費400元。 4、關於雙倍賠償。由於攝制作品都屬於珍貴文物,因此我方要求雙倍賠償。根據《著作權法》等法規的規定,被告應當立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貴文物,因此被告應按每張800元乘2予以賠償,應賠償***計800*2*790元. 答辯狀 答辯人:xx出版社,xx省xx市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經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接受某某律師事務所,作為被告出版社的辯護人現就故宮博物院訴我著作權糾紛案提出答辯意見: 如下: 1,出版人未侵犯故宮的著作權,不付賠償責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我方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我方為了說明宋清瓷器而需要在書中引用照片,並且引用照片不到總照片數的壹半,應當屬於合理使用而不承擔侵權責任。 2,該書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沒有侵權圖書的著作權.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圖片790張,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權行為,應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應由出版社承擔.原告應起訴作者的侵權行為.2、原告制作加工費於法無據。制作照片是取得著作權的前提條件,否則原告就沒有照片的著作權,因此該費用是原告應當承擔的費用,我方不應當承擔。 3,故宮博物館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但原告故宮博物館提出的按每張800元乘2方式予以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賠償額顯然跟我國法律規定相違背.作為被告的辯護人認為這種賠償方式是不應該成立的.就賠償問題來說,這個價格不應該這樣計算,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翻兩倍的算法,對於賠償損失範圍,《著作權法》規定,以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照片不屬於稀有文物,不應當使用雙倍賠償規定。 綜上所述,我方屬於合理使用,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無力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日 附:1、答辯狀副本兩份 2、證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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