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將房屋抵押是無效的。房屋是屬於夫妻的***同財產,其中的壹方不可以擅自就把房屋抵押,每個人都有房子的處分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9條作了規定,在***同***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有人擅自處分***有財產的,壹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以下情形房屋抵押無效
1、銀行對抵押人隱瞞借新還舊事實,抵押人可參照保證人免責規定主張免責。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後放款但抵押合同未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被判無效。
雖然當事人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與地面建築物所有權壹並抵押。如在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已屬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4、租賃房屋改擴建及裝飾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非產權人與財產所有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財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故改擴建與裝飾工程不能成為抵押財產。
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對房屋及配套建築的處分權,該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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