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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圍棋發展振興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弘揚爛柯圍棋文化,推動圍棋發展振興,促進圍棋國際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和國公***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圍棋發展振興以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圍棋發展振興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協會支撐、保護弘揚和融合發展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圍棋發展振興工作的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圍棋發展振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圍棋發展振興管理協調機制;

(三)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建立圍棋發展振興財政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爛柯圍棋文化保護、圍棋運動普及等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圍棋發展振興以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爛柯圍棋文化的挖掘、保護、傳承和旅遊資源的整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中小學校圍棋教育普及、賽事組織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衛生健康、公安和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圍棋發展振興相關工作。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爛柯圍棋文化保護、圍棋運動普及等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區)圍棋協會應當按照章程積極宣傳、普及、推廣圍棋運動,弘揚爛柯圍棋文化,發現、培養和輸送圍棋人才,加強圍棋教練隊伍、裁判隊伍建設,組織圍棋賽事,規範圍棋行業服務,推進圍棋產業健康發展。

鼓勵組織和個人設立鄉鎮(街道)、村(社區)圍棋協會。

支持中國圍棋協會高校教師分會建設,開展全國高校圍棋聯誼活動,促進高等院校圍棋運動普及與提高。第八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以誌願服務、捐贈或者投資等形式,參與促進圍棋發展振興。第九條 每年10月11日所在周為衢州爛柯圍棋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衢州爛柯圍棋周組織開展圍棋知識普及、圍棋賽事、爛柯圍棋文化交流以及圍棋產業展示等活動。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爛柯圍棋文化的傳承與弘揚,爛柯圍棋文物、歷史建築和文化古跡的發掘與保護工作,積極創建爛柯圍棋文化旅遊度假區。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爛柯圍棋文物、歷史建築和文化古跡。爛柯圍棋文化古跡由市人民政府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開展下列爛柯圍棋文化研究工作:

(壹)爛柯圍棋文化傳說、民間故事、歷史典籍、棋譜、碑刻、題刻、詩詞以及口述史的整理與研究;

(二)爛柯圍棋文化出版物編撰,圍棋期刊的創辦與運行;

(三)爛柯圍棋文化論壇等活動的組織與交流;

(四)爛柯圍棋文化知識產權產品、棋具的開發設計;

(五)其他與爛柯圍棋文化相關的研究工作。第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爛柯圍棋文化的挖掘、活化和展現工作。

鼓勵組織和個人創作體現衢州爛柯圍棋文化元素的文學、美術、書法、音樂、舞蹈、影視、戲劇、遊戲和動漫等文化藝術作品。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爛柯圍棋文化統壹的品牌標識、吉祥物等。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爛柯圍棋文化特色的品牌標識、吉祥物和經典性元素等合理應用於公***建築、公***場所的設計和裝飾。

機場、車站、廣場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公***場所應當通過宣傳牌、宣傳欄和電子屏等形式和載體宣傳、展示爛柯圍棋文化。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爛柯圍棋文化見證物收藏、保護和展示,用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立體展現爛柯圍棋文化魅力。

鼓勵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圍棋博物館、展覽館,並向社會開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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