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以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 物業管理遵循黨建統領、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友善、公平公開、有償服務的原則。
倡導以人為本、綠色生態、智慧***享、和睦***治的物業管理理念,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基層治理體系,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相關工作給予人員和經費保障,對在物業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和獎勵。
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聯合執法進小區活動,並建立物業管理爭議化解和糾紛處理工作機制,為處理物業管理爭議和糾紛提供便利。
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西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物業管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協助物業主管部門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活動,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的關系,推進網格化服務管理,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聯動機制,推動構建和諧物業管理。第八條 物業管理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服務行為,調解行業內部爭議,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九條 業主組織、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物業糾紛調解、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質量評估等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活動。
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完整,並對出具的報告負責。第二章 業主組織第十條 符合《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業主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給予業務指導。
籌備組由業主和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擔任。
籌備組由五至十壹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業主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參加籌備組的業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並可以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的方式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成員名單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