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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窮竭原則

權利窮竭原則如下:

所謂權利窮竭(exhaustion of rights),也稱權利用盡原則、首次銷售原則,是對知識產權專有權利限制的壹種典型制度,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經其授權的人制造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壹次投放到市場後,權利人即喪失了在壹定地域範圍內對它的進壹步的控制權,權利人的權利即被認為用盡、窮竭了。

權利窮竭原則在著作權法、商標權法和專利權法中具有不同的內容,但又具有壹定的***性。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窮竭權項的特定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窮竭”是指特定權項的窮竭,而不是指所有權項的窮竭。首先被窮竭的不是人身權,而是財產權;其次窮竭的不是著作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本身,而是其子項,即權利群中的某項具體的與產品的銷售或使用有關的權利。並且被窮竭的權利是為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與商品的流通和購買者的使用有關的特定權利。

2、窮竭對象的特定性

所謂窮竭對象的特定性,是指權利的窮竭是針對每壹件合法投入市場的具體產品而言的,而不是適用於同壹類的所有產品或同壹系列的所有產品,它不會導致該項知識產權本身效力的中止。權利人對其尚未投放市場或被非法投入市場的產品仍然具有排他性的絕對權利,任何人未經許可仍然不得進行知識產品的復制。

3、窮竭範圍的特定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窮竭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壹般說來,權利人在壹國投放其知識產權產品並不會導致其產品在其它國家的權利窮竭。因此權利人仍然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進口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的行為。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權利窮竭原則無疑是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巨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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