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權利限制制度的創設是基於保護社會公***利益的考慮,亦即是說,旨在權利人與社會大眾之間保持壹種利益上的平衡關系。現代各國知識產權法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註重對社會公***利益的保護。壹方面,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具有協調的壹面。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只有被他人使用才能體現出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權利人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才能得意實現。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會公眾對於科學文化知識的渴求;壹般而言,使用者在使用他人知識產權的基礎上,才能創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從而成為權利人。權利人與使用者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在很多情況下是合二為壹的。另壹方面,我們也要看到,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也存在相互沖突的壹面。知識產權是壹種獨占性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則,就有被追究侵權責任的可能,若放任權利人的“個人本位”,權利人不許可使用,他人則永遠不能接近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知識創新就會缺乏基礎。若僅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對權利人施以嚴格限制,他人可以任意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則失去保障,從而也失去進壹步從事知識創新的動力。可見,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取得利益平衡,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可行性在於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相互協調性;必要性在於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相互沖突性,就後者而言,要通過相應制度的創設使兩者沖突的利益趨於平衡,這就是對權利人獨占性知識產權予以必要的限制,削弱權利人的“個人本位”,但又不至於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實現“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協調壹致。 此外,對知識產權加以壹定限制也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在宣布每個人都有權保護其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與物質利益的同時,也宣布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知識,以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利益。因此,實施權利限制,發揮知識產權促進科學文化進步的作用,確保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接觸和使用,是保障人權所必須的。 以上內容 引自《中國名牌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真題解析——北大、人大、清華卷》,第274頁,中國人民大學07知識產權法考研論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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