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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最新司法解釋

 壹、侵占罪立案標準司法解釋

侵占罪數額標準:

關於侵占罪的數額問題。侵占罪是刑事處罰較輕的壹種犯罪,我們要確定它的定罪起點,就要充分考慮侵占罪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而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區別,以實現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謙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三大價值目標之壹,刑法對法益的保護具有補充性,即對於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有的同誌認為,侵占代為保管物犯罪近似於貪汙罪,但主張參照盜竊罪定罪數額來確定起點,即以人民幣500— 2000元為起點。有的主張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中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即以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為起點。

首先,貪汙罪中雖也有侵吞公款的犯罪形式,但貪汙罪更強調犯罪主體的職務要求,強調要懲治犯罪者的違職性,貪汙數額在定罪量刑中並不是起主要作用。侵占罪主體只是與被侵害人存在民事方面的法律關系,這與貪汙罪主體從事公務性質具有截然不同的區別,因而侵占罪與貪汙罪就不存在較大的可比性。將侵占罪定罪起點對照盜竊罪就更不適當。因為盜竊罪的量刑幅度與侵占罪相比差別巨大,那麽在起點方面也就應該表現為差別巨大,否則就會違背罪刑相適應的 刑法原則。新刑法規定的職務侵占罪雖與侵占罪同屬侵犯財產犯罪,但兩者仍存在民事關系與企業內部管理關系的區別之處,且兩罪的處罰幅度相差較大,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行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兩罪比較,侵占罪是輕罪,職務侵占罪是重罪, 所以,將侵占罪的定罪數額參照職務侵占罪的講法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在刑法分則中,處罰較輕的罪應有兩個表現:第壹是定罪起點要高,第二是對情節要求更嚴。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刑法內在的規律性,保持同類罪之間的量刑平衡問題。筆者主張,侵占罪的定罪起點高於職務侵占罪,以人民幣2萬元至5萬元作為犯罪起點為宜。

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麽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汙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汙罪,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貪汙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汙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於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這種理解明顯有重刑主義的烙印,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 其實侵占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低於貪汙罪,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後者侵犯的客體則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財產權,因此刑法第270條第3款才把侵占罪確定為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本人認為,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應高於貪汙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麽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壹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壹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侵占罪立案標準

二、職務侵占罪立案的標準

法律規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壹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壹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占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壹般為2-3年有期徒刑.

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應當註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壹個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範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執行的數額標準,並上報備案

三、侵占罪是不是由公安機關立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占罪是屬於告知才處理的刑事犯罪,而告知才處理的案件不是公安機關立案的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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