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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自什麽時設立

法律分析:對於權利質權什麽時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是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那麽質權在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如果沒有權利憑證的,那麽在辦理出質登記時質權設立。如果是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那麽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如果是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那麽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如果是以應收賬款出質的,那麽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壹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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