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落實國家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由工信部、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以及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高校等***同組織“全國海洋航行器設計與制作大賽”活動。
第二條 活動宗旨:崇尚科學、實踐求知、銳意創新、面向海洋、服務國防。活動目的:引導高校學生樹立開拓創新、刻苦鉆研、勇於實踐、團結協作的精神,促進高校科技創新活動的蓬勃發展,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科技人才。
第三條 活動內容:海洋航行器設計,海洋裝備與海洋結構物創意設計,航海模型設計與制作,模型比賽及其它相關內容。 第四條 設立“全國海洋航行器設計與制作大賽”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組委會由國內船舶與海洋工程領域內科研、生產、設計、教育、管理等主要單位負責人和專家組成,是活動的最高領導機構。組委會設主任委員壹名,副主任委員若幹名。
組委會下設裁判委員會和秘書處。
組委會掛靠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組委會秘書處掛靠西北工業大學。
第五條 組委會職責
1、批準競賽的章程和規則,確定承辦單位、競賽內容等;
2、審議批準競賽工作計劃及其他有關事項;
3、審查、確定競賽成績及裁決競賽過程中出現的爭議;
4、籌集競賽所需經費,審議活動經費收支報告;
5、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組委會采用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確需采用表決方式決定的事項,須超過與會委員2/3同意,方可通過。
第七條 裁判委員會
裁判委員會主要由船舶與海洋工程領域科研、生產、設計、教育等單位的專家組成,其職責:
1、制定參賽作品的評審細則和模型比賽的裁判規則提交組委會批準,並執行;
2、審查評定參賽作品的科學原理、技術水平和知識產權權屬等;
3、對參賽作品和競賽結果進行評判,確定參賽作品成績、名次和獲獎等級;
4、負責參賽作品、參賽人員和參賽過程的異議處理,處理結果提交組委會備案。無法處理的異議交由組委會裁決。
第八條 組委會秘書處
組委會秘書處是辦事機構,主要由活動主辦和承辦單位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
1、落實組委會決定的事項,制定競賽工作計劃;
2、受理參賽申請,對參賽者及參賽作品進行形式審查;
3、落實競賽場地、器材、工作人員、誌願者、後勤服務等事宜;
4、負責活動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傳遞和發布活動信息;
5、負責參賽作品的公示,活動的宣傳報道;
6、其他事項。
第九條 活動每年舉辦1次,決賽時間定於暑期進行。
第十條 活動承辦單位可輪流。擬承辦下年度賽事的單位,應在本年度競賽開始前向組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承辦條件、競賽主題、競賽規程、競賽時間、競賽地點以及經費籌集等。經組委會審議通過,並於本年度頒獎大會上公布。 第十壹條 參賽人員資格:凡在活動當年7月1日以前正式註冊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校本(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職碩士、博士研究生)均可申報參賽。
第十二條 參賽作品申報:參賽作品必須是比賽當年7月1日前完成的作品。申報參賽的作品可以個人作品、集體作品和單位作品。申報個人作品的,申報者必須承擔申報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鑒定證書、專利證書及發表的有關作品上的署名均應為第壹作者,合作者必須為學生,且不得超過二人;凡作品超過三人的項目或者不超過三人,但無法區分第壹作者的項目,均須申報集體作品。集體作品的作者必須均為學生。凡有合作者的個人作品或者集體作品,均按參賽隊伍中學歷最高的作者劃分至本專科生、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類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申報參賽的作品分為設計與制作兩類。其中,設計類作品須提供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等;制作類須提供作品實物;其他競技類比賽按競賽規程實行。
第十四條 申報參賽作品所在單位需對本單位參賽作品進行原創性與保密審核書面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評獎。
第十五條 參賽作品必須由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推薦,經由申報者所在單位學籍管理、教務或科研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參賽作品必須未獲得過國內同級別競賽獎勵。曾經獲獎,但已經實質性改進並再創新的作品,經資格審查同意、公示後無異議方可參賽。 第十七條 “全國海洋航行器設計與制作大賽”競賽壹般每年3月份開始受理申報,7月中旬至8月下旬進行現場比賽。
第十八條 參加競賽應由各單位組織進行申報,提交的作品首先由秘書處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作品,采用通訊方式由裁判委員會成員進行預評審。
第十九條 裁判委員對預評審通過的作品進行現場評審,對於方案設計類的項目必要時可對參賽人員進行問詢,處理各種質疑,提出參評作品的獲獎等級建議。
第二十條 對於可進行實物或模型航行的作品須按照規則在決賽現場進行實航比賽,根據成績確定實航或功能演示的獲獎名次,該成績為此類作品獲獎等級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壹條 在大賽期間,組委會選擇有特點的作品進行展覽,包括學術論文、實物或模型。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決賽期間,可組織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動。經組委會批準可適時舉辦單項展示賽或邀請賽等,豐富競賽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大賽組委會在決賽後期,舉辦成果轉讓活動,參賽作品均可參加。參賽作品成果轉讓與否不作為加分因素。
第二十四條 參賽作品的成果產權及利益分配由學校和作者協商確定。組委會可根據需求,結集出版獲獎作品介紹及裁判委員會評語。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可在競賽期間,開展以海洋科技為主題的科普宣傳活動,通過座談、講座、多媒體宣傳等方式增強大學生的海洋知識。 第二十六條 活動設獎級別: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等級獎分別約占進入決賽各類作品總數的10%、20%、30%。對所有獲獎作品及競賽項目頒發證書及相應物質獎勵。
第二十七條 參加決賽的作品、競賽項目,確認資格有效的,由組委會向作者頒發證書,作者排序以報名表為準。
第二十八條 競賽設立優秀組織獎,獎勵在競賽組織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 對通過初評的參賽作品在指定網站上公示(公示期壹個月)。在現場比賽前收到實名異議時,組委會秘書處負責調查和異議處理,處理結果報組委會批準。
組委會保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在符合競賽宗旨前提下,組委會可聯合社會有關方面設立、評選專項獎。 第三十壹條 活動的經費籌集和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競賽結束後,承辦單位須向組委會提交活動經費收支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參加決賽的作品,作者所在單位應向大賽組委會交納報名費。報名費主要用於競賽活動支出,其使用情況接受組委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組委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嚴格保守參賽作品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活動的所有信息必須經大賽組委會授權,方可在媒體及推薦網站上發布。凡涉及參賽作品屬於團隊個體行為的相關報道,自行把握參賽作品中技術及商業內容的披露程度。
第三十四條 組委會根據情況設立“全國海洋航行器設計與制作大賽”網站(前期可由承辦單位或指定單位臨時設立),發布有關信息,展示獲獎作品,宣傳科普知識。
第三十五條 組委會將根據競賽活動開展情況逐步完善、制定各項工作制度,使競賽活動的各項工作逐步規範化、制度化,並盡可能與國家開展類似競賽活動相銜接,為參與競賽活動的學生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大賽組委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