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矗立在泉城廣場上的泉燈塔建於1999年8月,已成為濟南的標誌。。這個設計在122個參賽作品中壹舉中標。但在當時簽訂的委托設計、制作、安裝合同中,雙方並未約定“春標”的著作權。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委托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這意味著濟南只擁有有形的春標,但春標等無形知識產權的使用、開發和收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據泉城廣場負責人介紹,泉標多年的商業開發會侵犯他人版權,將越來越明顯地制約濟南旅遊等相關產業的發展。發現非法使用也很難維權,會對濟南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王先生得知情況後,欣然表示願意轉讓《拳表》的版權。根據王與方濟各南拳標文化傳播公司達成的版權轉讓協議,復制權、發行權等版權權利壹次性全部轉讓給濟安。有關人士分析,這意味著全標版權最大限度地回歸濟南,受讓方有權申請商標註冊,自行使用或授權他人用於各種商業和公共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