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國家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尊重科學發展和人才成長規律,加強項目、人才和基地的系統布局,為基礎研究發展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國家加強規劃部署,推動基礎研究自由探索與目標導向有機結合,圍繞科學技術前沿、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等重大關鍵技術問題,加強新興和戰略性產業基礎研究,增強科學技術源頭供給能力。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大學和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加強基礎研究,促進原始創新。
第二十條國家財政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支持基礎研究。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基礎研究的財政投入,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
國家引導企業增加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多種渠道投入基礎研究,並給予金融、貨幣、稅收等政策支持。
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經費總額中的比重,適應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的要求。
第二十壹條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支持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堅持宏觀指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原則。
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實際和發展需求,設立自然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研究。
第二十二條國家完善學科布局和知識體系建設,促進學科交叉融合,促進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國家加大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力度,加強對基礎研究人才的穩定支持,提高基礎研究人才的質量和水平。
國家建立適應基礎研究需要的資源配置機制,建立適合基礎研究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營造集中力量從事基礎研究的良好環境,鼓勵和吸引優秀科學技術人員投身基礎研究。
第二十四條國家加強基礎研究基地的建設。
國家加強基礎研究基礎條件建設,促進對外開放。
第二十五條國家支持高等學校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增強基礎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動高等學校基礎研究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應用研究帶動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融合發展和成果轉化。
國家將完善基礎技術供給體系,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科研攻關協調機制,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加強項目、人才、基地和資金的整合配置,促進產學研緊密合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
第二十八條國家完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攻關體系,組織實施體現國家戰略需求的重大科技任務,系統安排前瞻性、戰略性重大科技項目,超前部署核心關鍵技術研發。
第二十九條國家加強面向產業發展的技術平臺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建設,鼓勵地方政府圍繞發展需求,建設面向應用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加強基礎技術研究,鼓勵企業牽頭開展市場化、產業化的應用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十條國家加強科學技術成果的中試、工程化、產業化開發和應用,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
第三十壹條國家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建立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按照市場機制共同組建研究開發平臺、技術創新聯盟和創新聯合體,共同推進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效果。
第三十二條對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前提下,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改造、轉讓給他人、聯合他人實施改造、依法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以固定價格投資。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采取保護措施,並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實施和保護情況的年度報告;無正當理由在合理期限內未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有償或者無償許可他人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可以由國家無償實施,也可以無償或者因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利益的需要許可他人實施。
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以知識增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知識產權歸屬和權利分配機制改革,探索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制度。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中國使用。
將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轉讓給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由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獨占使用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對審批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新技術應用,按照包容審慎的原則,推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的應用試驗,為新技術、新產品的應用創造條件。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運用農業科學技術引領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業科技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群眾性科技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發展提供科技服務,為農民提供科技培訓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國家提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制定產品和服務標準相結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設計、制造相結合;引導科技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社會組織推動重大技術創新產品和服務國家標準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培育和發展統壹開放、互聯互通、競爭有序的技術市場,鼓勵設立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創新創業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章企業科技創新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密切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支持企業率先進行國家科學技術攻關,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技術創新的主體。 組織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促進各種創新要素向企業集中,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國家培育有影響力、有競爭力的科技龍頭企業,充分發揮科技龍頭企業的創新作用。
第四十條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壹)建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與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合作研究,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平臺,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創新創業平臺,或者以委托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3)培養、吸引和使用科技人員;
(四)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
(五)建立博士後工作站或流動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場地或設施,普及科學技術。
第四十壹條國家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自主設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的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在稅前列支並據實扣除,企業科技研發用儀器設備可加速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