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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案件審判程序的確認

調解協議案件審判程序的確認:

1,主題條件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共同申請。

2.管轄法院

基層法院或者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

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 * *向其中壹個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 * *向兩個以上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3.申請時限

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

4.施藥方法

書面或口頭形式+材料提交。

5、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確認申請。

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不屬於受理申請的法院的管轄範圍;

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法院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程序和破產程序的糾紛;

調解協議的內容涉及產權和知識產權的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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