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雪小頑
編輯 | 靖宇
「她真的很討厭美國。」
四年前,前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在七國集團峰會上,向各國首腦們公開抱怨了瑪格麗特·維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這位向來以「嚴厲」著稱的歐盟反壟斷主管。
維斯塔格是歐盟技術監管的強硬派,也是重要的推動者。任職歐盟委員會競爭專員期間,她因頻繁對蘋果、谷歌等美國 科技 巨頭開出天價罰單而聲名在外,被稱作「矽谷女警」。
眼下,她壹以貫之的反壟斷行動計劃又有了突破性的實質進展。
當地時間 3 月 24 日晚,在歐盟總部布魯塞爾, 成員國和立法者針對《數字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簡稱 DMA)達成了壹致協議 ,並公布了最終文本。
這項新規將反壟斷治理的矛頭瞄準了蘋果、谷歌、Meta(原 Facebook)、亞馬遜和微軟, 旨在規制五大公司在歐洲的商業行為和市場主導地位。 符合「守門人」標準的矽谷巨頭壹旦違反法案規定,將面臨巨額罰款,甚至有被拆分的風險。
法案的風格正如它的主導者維斯塔格壹樣,嚴格、強硬、好惡分明。外界評價 DMA 是「歐盟 20 年來首次全面修訂互聯網競爭規則」,也是「2018 年《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通過後,歐盟最全面的 科技 監管立法」,在全球範圍具有裏程碑意義和深遠影響。
該法案可能會重塑應用商店、在線廣告、電子商務、短信服務和其他日常數字工具的運營方式,改變大型 科技 公司現有的核心業務和商業模式。
就在 DMA 定稿壹周後,維斯塔格對外表示,另壹項重磅的反壟斷姊妹提案—— 《數字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簡稱 DSA) 有望在 4 月內敲定,重點是平臺對內容的監管責任和定向廣告。
歐盟雙箭齊發,「守門人」自然不會坐以待斃。但經過壹圈激烈的遊說之後,他們的抗議演說並未改變歐盟的態度和現實的立法走向。按照歐盟的立法程序,法律文本定稿之後,將交由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生效 6 個月後在各成員國施行。
事實上,最後的投票環節不過是走個過場, 維斯塔格預計 DMA 將在今年 10 月生效。新規的靴子落地,真正前途未明的,是大西洋彼岸不甘心被馴服的互聯網大公司們。
在特朗普吐槽之前,蘋果 CEO 庫克也公開表達過對維斯塔格的不滿,認為她讓蘋果多交稅款是壹場「政策不公」。
在歐盟乃至全球範圍內,維斯塔格是倡導互聯網反壟斷和 科技 監管的頭號旗手。她在 2014 年出任歐盟競爭事務專員,並在 2019 年被任命為歐盟委員會執行副主席,手握打造歐洲數字治理戰略的大權。
她的同僚中,大部分人的權力都會受到種種限制,但她是個例外——不僅可以阻止公司合並,對私人辦公室發動突襲,還可以對跨國公司處以巨額罰款。
外界忌憚於維斯特格的強大權力。在 Twitter 上,她的同事們被惡搞嘲諷為頭腦遲鈍的笨蛋,或詭計多端的政客。相比之下,維斯特格則被描畫成眼神睥睨高傲、手持兩把大戰斧的「中世紀武力女王」。
正是在這位鐵娘子的推動下, DMA 從最初的提案壹路加速,經過 16 個月就在立法機構內部達成協議,為最終的獲準生效奠定基礎。在歐盟的立法程序下,這壹連串的行動已經足夠快節奏。
所謂 「守門人」,是指大型互聯網在線平臺企業。 這些平臺通常擁有巨大的財富,穩定占據著市場主導地位,可以將龐大的用戶群體與企業聯系起來,還掌握著關鍵的數據資源。
按照法案規定,「守門人」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按照這些標準列出名單,確定有資格成為「守門人」的,均是全球市值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的美國 科技 公司。 蘋果、谷歌、Meta、亞馬遜和微軟都在「圍獵」的範疇。歐盟本土的互聯網公司中,只有 Spotify 有望成為其中壹員,但目前的實力還夠不上。
不過,維斯塔格否認 DMA 僅針對美國。 「DMA 不是針對某些企業或某些企業的國籍。」她在去年接受英國《金融時報》采訪時說:「我們試圖弄清楚誰應該在治理範圍內,誰有可能成為『守門人』,這與市場效應有關。」
DMA 的另壹個看點是高額的罰金標準。如果「守門人」違反規定, 歐盟委員會可以對其處以上壹年度全球收入 10% 的罰款;如果是屢犯,比例可以提高到 20%。
例如,蘋果在 2021 財年的總營收達到了 3658 億美元。如果歐盟對其下達反壟斷罰單,按照 10% 的比例,「富可敵國」的蘋果可能要割肉近 366 億美元。
「沒有壹家公司會對高達自己全球收入 20% 的罰款數額不屑壹顧。」歐盟內部市場專員蒂埃裏·布雷頓(Thierry Breton)說。
如果企業「屢教不改」,歐盟委員會有權對其展開市場調查, 必要的時候可以對企業進行業務拆分,也可能會在壹段時間內禁止他們收購其他公司。
DMA 是對歐盟和成員國競爭法體系的補充,不影響原有的競爭法則。
「在擔任歐盟競爭專員的七八年間,我學到的壹件事就是,處理壹些問題需要系統性的答案,也需要提高效率。」今年的西南偏南大會上,維斯塔格在接受外媒采訪時說, 如果允許非法行為存在,哪怕時間很短,競爭對手和消費者也會面臨很大的痛苦和風險。
她期待新規能解決單壹執法行動無法解決的系統性問題,通過立法來簡化歐盟以往與 科技 巨頭之間的纏鬥,建立公平、開放、有競爭活力的市場。
當地時間 3 月 24 日晚,經過長達 8 個小時的三方會談之後,DMA 的最終文本出爐。
早在 2020 年 12 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數字合規與監管領域的兩項重磅法律提案,即 DMA 與 DSA。當時,歐盟內部對「守門人」的認定標準和義務範圍等內容並未達成壹致。
與最初的提案版本相比,已經定稿的新版法案有以下重點變化:
1. 在「核心平臺服務」的範圍中,添加了網絡瀏覽器、語音助理,但將聯網電視排除在外;
2. 提高了「守門人」的認定門檻,將年收入 65 億歐元和市值 650 億歐元,分別提高至 75 億歐元和 750 億歐元,並量化了月度終端用戶和年度企業用戶的數量標準;
3. 與 GDPR 聯動,嚴格限制「守門人」跨平臺合並處理數據;
4. 提高處罰力度的上限,從全球收入的 10% 提高到 20%。
現實中,歐盟與谷歌、蘋果等互聯網大公司的反壟斷之爭,是壹場場耗時漫長的拉鋸戰。歐美的反壟斷機構也壹直被詬病為工作效率低下,反應太慢。
安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反壟斷律師顧正平告訴極客公園,這是因為 互聯網環境下壟斷行為的認定,涉及壹系列復雜的法律和經濟學分析。
具體來說,涉及如何界定相關市場,認定市場份額和地位,企業是否存在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企業行為是否有合理的商業理由,是否造成了市場競爭的損害。
如果涉嫌壟斷的行為既造成了壹定程度的競爭損害,又有促進競爭的效果,還得綜合考量促進競爭和妨礙競爭之間,哪個作用更大,需要結合具體的商業情景和行業特性進行認定和分析。
對反壟斷來說,不斷發生的動態變化和創新,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在 PC 時代,各國政府對當時的 科技 巨頭——微軟十分警惕,利用反壟斷法律對微軟進行持續的調查。
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平臺企業創造了壹種新的商業模式,導致原有的反壟斷法律和執法工具有些滯後,跟不上 科技 進步和商業進化所催生的各種新業態。
在顧正平看來,傳統 PC 時代的 科技 公司主要依賴技術推動,並主要服務線下傳統行業,商業邏輯相對簡單。新生的互聯網平臺經濟則是深入到 社會 生活的方方面面,無論是用戶還是相關企業,對平臺的依賴性更強。
平臺尤其是超級平臺擁有海量的用戶數據,有更強的網絡鎖定效應,也更容易擁有強大的支配力和控制力,更容易利用數據操控和誤導用戶行為、濫用其支配地位打壓競爭對手、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因此需要監管機構進行更全方位和有力的監管。
「DMA 新規設置了認定守門人身份的量化指標和明確的行為清單,指向性很強,且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大,將有利於推動對互聯網巨頭的案件調查,提高執法和司法的效率。」他說。
作為 DMA 的姊妹篇,DSA 預計在今年 4 月內定稿。
與 DMA 錨定「守門人」不同,DSA 的重點內容是嚴格監管平臺巨頭利用自己掌握的龐大數據資源,定向推送在線廣告,尤其是禁止針對未成年用戶推送廣告,同時要求平臺承擔更多的內容監管責任。
新規的實際影響和執行效果還需要更多的時間驗證。歐盟委員會表示,將 設立壹個咨詢委員會和壹個高級別的工作小組,負責法案下壹階段的具體執行工作。
壹套組合拳下來,大型 科技 公司頭上的合規「緊箍咒」越念越緊。
布魯塞爾向左,矽谷向右。
歐盟不斷升級與大型 科技 公司之間的反壟斷戰爭,矽谷巨頭則是壹邊持續發聲抗議,壹邊想方設法進行遊說。
Meta 全球事務總裁尼克·克萊格(Nick Clegg)在自己的專欄文章中指出,新法的壹些細則「可能會導致產品的服務方式變得僵化,阻礙技術的持續進步和叠代」。
蘋果公司發言人稱,DMA 的部分規則可能給蘋果用戶制造不必要的隱私風險和安全漏洞,還將阻礙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
谷歌擔心,DMA 的壹些規則會阻礙歐洲的創新進程。亞馬遜則正在審查新規對客戶的影響,並委托研究機構進行評估。
與此同時,矽谷巨頭們也在不斷遊說布魯塞爾,試圖引導立法監管的走向。
根據歐盟研究團體——歐洲企業觀察站(Corporate Europe Observatory)公布的數據,自 2019 年底新壹屆歐盟委員會成立以來,大型 科技 公司與歐盟官方之間,已經召開了 150 多次記錄在案的會議,涉及 103 個組織。
不過,在歐盟官方看來, 科技 公司的努力遊說十分「笨拙」,也徒勞無功。眼見自己之前在白費功夫,大公司已經轉變應對策略,將註意力的重心放在如何遵守新法。
據外媒報道,谷歌、蘋果和亞馬遜的法律團隊已經在考慮,將新規的實施作為優化公司業務的壹部分,包括創建壹個新的合規部門。
更為關鍵的是,這些公司面臨著核心業務和商業模式的調整。根據 DMA,各家的潛在變化或許包括:
以上列出的改變只是壹部分。有外媒戲稱, 這項法案的條款內容就像是矽谷競爭對手開出的「欲望清單」。
「DMA 開創了全球技術監管的新時代,結束了大型 科技 公司日益增長的主導地位。」定稿當晚,歐洲議會內部市場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報告員安德裏亞斯·施瓦布(Andreas Schwab)說。
哥倫比亞大學歐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阿努·布拉德福德(Anu Bradford)將歐盟的立法影響稱作「布魯塞爾效應」(The Brussels Effect)。因為歐盟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費市場之壹,大多數跨國公司都無法忽視,更不願放棄。這給歐盟帶來了出手監管的底氣。
另外,歐洲的法律規則也常為全球監管提供框架和樣本。例如,號稱「史上最嚴數據保護法案」的 GDPR,已經成為日本、巴西等國家的法律範本。
放眼全球,針對大型在線平臺企業的反壟斷監管,已經引起多國的註意,成為勢不可擋的治理趨勢和國際***識。 數據、算法、平臺這些數字經濟領域的高頻詞,成為法律框架下擴容的焦點。
在中國,自 2008 年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正處在首次修改階段。
現已公布的修正草案新增加了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
草案還對第二十二條增加了壹款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於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去年 11 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 將綜合考慮用戶規模、業務種類以及限制能力,將互聯網平臺劃分為超級平臺、大型平臺和中小平臺三級。
按照規定,超級平臺需要履行相應的主體責任,例如,在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時, 不實施自我優待 ;推動自身提供的服務與其他平臺提供的服務之間 具有互操作性。
回歸美國本土,矽谷巨頭的日子也並不好過,拜登政府已經采取實際行動,並沒有對他們手下留情。
去年,拜登任命亞馬遜頭號批評家——莉娜·可汗(Lina Khan)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並安排有「矽谷宿敵」之稱的反壟斷律師喬納森·坎特(Jonathan Kanter)擔任司法部反壟斷部門負責人。
歷史 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上演著各種變與不變。回到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類似的事情同樣發生在新大陸。
根據《美國四百年》壹書,「老羅斯福」在入主白宮後發表演講:「很多美國人認為,被稱為托拉斯的大公司在某些功能和傾向上有害於公***福祉。這種看法並不是嫉妒心理作怪……他們發自內心地認為,企業的合並和集中雖然不應該受到禁止,但應該受到監管和合理的控制。」
在羅斯福看來,這種觀點是正確的。當時的「托拉斯」主要集中在鋼鐵、 汽車 、石油等行業。
200 多年後,財富和資源發生流轉,全球反壟斷敘事的重點對象變成了 科技 與互聯網——人類的新文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