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綠卡申請條件
人才綠卡申請條件,每年在壹個地市創業或工作超過6個月的,非當地市戶籍的境內居民,在當地有合法住所,並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申領人才綠卡。以下關於人才綠卡申請條件
人才綠卡申請條件1年齡要求: 人才綠卡申請人原則上年齡應小於55周歲,特殊情況可適度放寬。
副卡申請要求: 主卡成功申領滿1年之後,方可申領相關副卡。
人才要求:
凡符合廣州市引進人才需求,每年在廣州市創業或工作超過6個月的,非廣州市戶籍的境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及外國人,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和其他人員,在廣州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可申領人才綠卡。
(壹)經廣州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按照申領條件第(壹)款第4點之“現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申請、且本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應具備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
2、按照申領條件第(壹)款第4點之“任職骨幹技術崗位的人員”申請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壹:
(1)擁有副高以上(含副高)專業技術資格。
(2)擁有高級技師資格,且取得高級技師資格3年以上。
(二)具有壹定海外工作、學習和創新創業經歷經驗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包括:
1、 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2、 在國際知名企業(或世界500強企業)從事3年以上研發、管理等工作並擔任過中高級職務的人才。
3、 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技術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的領軍型人才。
4、 有豐富的海外創新創業經歷,並在廣州市重點產業領域中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穗創業,有助於提升廣州市相關產業發展水平的領軍型人才。
(三)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並具有相關領域從業經歷10年以上的專家。
(四)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國外壹流大學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以“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國外壹流大學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申請的,所讀學校為中外合作辦學的,應有1年以上海外校區學習經歷。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符合廣州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的人才。
人才綠卡申請條件2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擁有高級技師資格,且取得高級技師資格3年以上。金融、民航等領域從業人員,無法提供高級技師資格證書的,應提供由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當於高級技師資格的證明文件。
2、 從事緊缺工種10年以上。
(六)持有《外國專家證》或《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的高端外籍人才,以及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範圍內工作並經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認定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
(七)工資性年收入達到6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2萬元人民幣以上在穗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及外籍人員。上述標準隨廣州市人均工資水平變化適當調整。
(八)符合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有關部門認定具有某種特殊技能或專長的人才。
應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或各區黨委組織部認定,並經市人才辦核準。
法律分析: 人才綠卡申請條件要以各地政策為準,以廣州市為例, 凡符合本市引進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創業或工作超過6個月的,非廣州市戶籍的境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及外國人,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經廣州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等可申領人才綠卡。
法律依據: 根據《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第二條規定:在廣州地區工作、創業的非本市戶籍國內外優秀人才,可依據本辦法領取廣州市人才綠卡,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人才綠卡申請條件3蓉城人才綠卡申請條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 符合以下國家規定條件之壹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調動、安置、招錄人員
1、組織、人社部門批準公選、公招、錄用、調動到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權限調動、招錄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幹部管理局批準安置的離休幹部。
4、因參加工作或工作調動將戶口遷出,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離退休人員。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當年統招的學生。
6、原本市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7、在本市落實了工作單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大專畢業生。
(二)軍隊安置、家屬隨軍人員
1、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未參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隨軍家屬。
4、符合安置條件進入本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