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日本開始了保護國粹的計劃,認可傳統藝人的精湛技藝,還將“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戲曲、音樂、傳統工藝等非物質文化資產”列為“非物質文化財富”,以法律的形式實施保護措施。
【詳見非物質文化遺產】
此後,韓國、菲律賓、泰國、美國和法國也推出了類似的保護計劃。而在西方,法學家把知識產權視為資產,他們把版權和專利定義為物化智慧。而那些集體文化創造的價值,因為沒有文字記載或記錄,在驗證上存在很多問題,這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在國際上慢慢被認可的原因。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分別對“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進行了定義。然而,隨著文化遺產和自然保護的深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疏漏逐漸暴露出來,這進壹步促進了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廣泛思考。專家們立即召開會議,提出了各種建議,技術研討會繼續進行。在這個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1989 165438+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大會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或翻譯傳統民間文化)建議書》(建議書sur la Sauvegarde de la Culture traditionne LLE et populaire)。建議成員國充分認識到大量具有豐富文化特征和民族文化淵源的口頭遺產面臨消失的危險,並采取法律措施和壹切必要措施,對那些容易受到嚴重威脅的遺產進行認定、維護、傳播、保護和宣傳。同時告誡遺產國政府和遺產所有者重視遺產的重要價值,制定保護措施。建議在關於促進國際合作的文章的最後壹章中,會員國應更多地關註這些人或協會的象征性精神遺產。
但這份提案並沒有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而是用“民間傳統文化”來指代“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的概念是文化遺產概念史上的壹個裏程碑。雖然最早出現在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件中,但“patrimoine immatériel”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982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墨西哥會議(即“世界文化政策大會”)的文件中。見le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 riel,babel,p.26],但它的系統表達直到世紀之交才真正問世。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6月1997+01第29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建立國際評估的決議。該決議被稱為"教科文組織關於口頭遺產和人類遺產的宣言";2001第壹批***19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含中國昆曲)首次出版;隨後,在前兩項公約的基礎上,又制定了壹項新的公約,即《保護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於2003年6月5日至10月6日至10月7日在第32屆大會閉幕前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