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自由與信息安全的矛盾。
信息自由權是公民的壹項重要的權利,公 民依法可以自由地采集、加工、處理、傳播、存貯及利用信息,這壹權利在現代 國家壹般由憲法對其加以確認。它作為公民信息基本權利,有各個具體體現。如 獲取信息的權利,具體可體現為政治獲知權、受教育權;加工處理和傳播信息的 權利,具體可體現為言論、出版等權利;存貯和保留信息的權利,可體現為通信 秘密不受侵犯權以及隱私權等。然而信息自由並非是絕對自由,濫用自由,甚至 為了商業利益及其它不正當目的來從事損害國家安全、 社會利益和其它公民的權 利。目前信息犯罪活動日益猖獗,形式也多種多樣,如出賣國家機密、色情傳 播、信息金融詐騙和貪汙、非法使用電腦、制造病毒、侵犯商業信息及個人隱私 權等。在現代信息技術構成的網絡結構中。信息系統的安全性正受到嚴重威脅, 無數個分散的小系統正在日益聯結成大型、綜合復雜的信息網絡系統,這種系統 極易受到破壞和非法利用,其脆弱性不單單是壹個技術問題,而是壹個法律規制 問題。對此我們尚缺乏健全的法律機制來協調信息自由與安全上的矛盾。
2)信息不足與信息過濫的矛盾。
人類社會的信息流動呈現出不均衡性。壹 方面,人們對信息獲取不充分,另壹方面信息過剩,過濫。人們對信息的獲取受 到各種因素的限制導致獲取信息不充分, 而信息不充分又導致了人們對社會活動 的預期增加了不確定性,從而加大了交易成本和信息風險,使人類的對策活動中 不斷內耗。 政治信息、 經濟信息是不充分的, 這信息不充分也被稱為“信息偏在”, 它指是信息並非均衡地為社會主體的各方所擁有,而偏在於其中壹方。信息偏在 不僅不利於公實現信息獲取權, 而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還會導致提供虛假信息, 進行內幕交易等危害息用戶的行為。 信息過濫現象是指各類信息不斷增多,真偽難辨,使人們無所適從,成為信 息汙染。信息汙染、擴散和貶值會使大量信息成為信息垃圾,造成信息汙染。當 精確的信息和模糊的信息混雜在壹起,真實的和失真的信息聚集在壹處時,那些 劣質信息反而掩蓋了真正有益的信息,這使相對信息量反而減少了,於是信息過 剩反而帶來新的信息匱乏,使人們搜集、處理和利用真實和準確的信息變得困難 重重,從而制約了人類利用信息來創造財富的能力。要解決信息不足與信息汙染 問題, 必須進行相關立法, 從而調整這壹社會經濟矛盾。 如制定政務信息公開法、 新聞出版法等來解決政治信息不足問題,制定消費者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 競爭法等,制止虛假信息和信息汙染。
3)信息的社會公益性和個體盈利性的矛盾。
信息作為壹種重要資源和商品, 既對社會發展產生重要作用, 又對社會產生經濟效益。 信息的公益性要求它廣泛、 無償和公開地提供給社會公眾利用,然而信息所有人壹般不願免費提供,而是希 望以此獲取較高利潤。 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表現為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 矛盾。如在著作權方面,為了追求效率價值,要求在壹定限度內盡可能地削弱對 著作權壟斷性的限制,以激發作者的創作熱情,產生更多的優秀作品,使可以分 配的利益“蛋糕”更大更好。而為了追求公平價值,則要求在壹定限度內盡可能地 對著作權人的壟斷權予以限制,以確保公眾能接觸和使用作品,能盡可能平等地 分配利益“蛋糕”。所以,由於收入不能夠無代價地再分配,就出現了效率與公平 之間的沖突 。 信息的社會***享與個體盈利的矛盾只有通過法律手段來加以協調解決, 如知 識產權法律制度對知識產權所有人濫用權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及保護期限的 規定,就是對個體盈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協調,兼顧了效率與公平兩個方面。
4)信息保密與信息公開的矛盾。
信息資源所有者主體既有個人、法人,也 有國家,個人信息、法人或其它機構的秘密信息及國家秘密屬權利人所專有,他 人不得侵犯。然而對於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可以公開的個人信息、工商業信息、其 它機構信息和政府信息,不應當加以限制利用。目前信息保密和公開之間缺乏應 有的協調,致使應當公開的信息得不到公開,應當保密的信息不能有效地加以保 護。我國急待制定《個人隱私權法》《商業秘密法》和《政府信息法》 、 ,以調整 信息保密和公開利用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