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案件;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三)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其他商標糾紛案件。等等。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