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權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和人身自由權。
2.生命權和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身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和器官完整、生理機能和心理健康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3.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不受非法剝奪、不受限制自由和不受非法搜身的自由。
行使個人權利的方式:
1,行使人身權的方式取決於具體情況和法律的規定。直接行使:人身權的直接行使是指權利人直接行使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等。這些權利只能由債權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得代為行使。
2.請求權:人身權的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履行壹定的義務或者提供壹定的保護。例如,當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法律保護。
3.抗辯權:人身權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例如,當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采取防禦措施,如申訴或申請救濟。
4.需要註意的是,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行使人身權的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在具體情況下,需要根據當地法律的規定和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行使方式。除了人身權,還有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比如知識產權和繼承權。
5.公民權利根據其性質和功能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支配權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之債、不當得利等。抗辯權包括締約過失等。形成權包括單方承諾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