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
壹、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壹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壹)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二)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範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四)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並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壹個特定標誌。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系。
(六)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並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征,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犯的壹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壹種人身權利。
(八)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信用權
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所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機構也不能侵害這種權利。
壹般人格權:人格獨立權、人格自由權、人格尊嚴權。
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壹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壹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它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身份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財產權
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壹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物質財富為對象,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系的民事權利,如所有權、繼承權等。簡稱產權。
財產權是人身權的對稱。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壹般可以貨幣進行計算。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在婚姻、勞動等法律關系中,也有與財物相聯系的權利,如家庭成員間要求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權利,夫妻間的財產權,和基於勞動關系領取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的權利等。財產權是壹定社會的物質資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關系的法律表現。不同的社會,有不同性質的財產權利。在資本主義國家,奉行的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公***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會和國家裏,對作為財產權客體的財物種類的限制也不同。在資本主義國家,除已宣布為國有的財產外,幾乎所有的財物都可作為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在中國,則財物依其屬於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依其地位與作用,分別屬於國家、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主要特點
主體限制
財產權的主體限於現實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財產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權,為壹切人所享有,也不像親屬權,只要與他人發生親屬關系即享有親屬權。財產權的客體限於該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屬於國有(全民所有),不得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為作為民事權利的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即在債權也有這種情形,所謂不融通物即指不得為交易客體從而不得為債權客體之物。因此,財產權的情形常因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而有不同。歷史上奴隸制下與資本主義制、現代資本主義制與社會主義制下的財產權的情況很不相同。在這壹點,財產權是與社會制度密切相關的權利,與人格權親屬權大不相同。
財產價值
財產權除極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又是可以金錢計算的。通常講到這壹點,都以私人信函、愛人遺物(如頭發)等也可為所有權的標的為例。就在這種情形,當這些東西成為交易標的時也是有經濟價值的。
無專屬性
財產權原則上都是可以處分的,不具專屬性。可以處分,指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拋棄。不具專屬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在壹般情形,權利的歸屬與權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嚴禁治產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等。當然,財產權中也有具專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