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侵權壹般賠償多少?法律是我們人類最低的道德底線。壹旦觸碰了底線,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從而更好的遵守法律,懂得通過法律武裝自己。圖片侵權壹般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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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張照片侵權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首先要考慮實際損失,即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實際損失。侵犯肖像權沒有具體的賠償金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以及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綜合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考慮了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3、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壹是使用肖像,二是未經肖像所有人同意或者無正當理由使用肖像。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權利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2、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展示、公開、展示、復制、發行權利人肖像的;
3.超越權利人許可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4.超出權利人許可的地理範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在超出權利人許可的期間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三、什麽情況不算侵犯肖像權?
在特定情況下,因公眾利益,可以不經肖像所有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使用公眾人物肖像;
2.使用參加集會和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進行宣傳和報道;
3.利用公民肖像進行適當的輿論監督;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舉報已判刑案件而使用罪犯照片的;
5.為了肖像權的利益使用照片;
6、國家機關實施和適用法律以及使用公民肖像的情況;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的照片被他人擅自使用,帶來不良後果,可以判定侵犯了肖像權,使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賠償。這是普通的侵權行為,賠償金額取決於侵權的程度、後果以及侵權人的經濟水平。對方拒絕賠償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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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侵權賠償標準
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解決網絡圖片侵權的途徑
1,調解。雙方可以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著作權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作為調解者,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
2.行政投訴。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侵權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
3.民事訴訟。作者或者權利人的著作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權利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仲裁。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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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侵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德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或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
圖片侵權的具體賠償標準:
圖片侵權的,賠償標準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數量;
首先要考慮實際損失,即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實際損失。
2.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獲利;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無法估算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根據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獲利估算賠償數額。
3.以上不能確定時,法院會根據具體細節進行判決。
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獲利無法估計時,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分析具體情況,最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照片侵權賠償標準的法律主觀性:
壹、照片商業侵權的賠償標準
根據著作權法第54條的規定:
1.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按照照片所有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進行賠償。
2.按照法定賠償標準賠償:照片所有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照片使用費進行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特許權使用費難以計算的,法院將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500元至500萬元不等。
3.按照懲罰性賠償的標準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
二、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就是通過攝影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並將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人像的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包括:
(1)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會的需要,決定自己制作肖像或者讓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
(2)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構成侵權。
我們在理解“肖像權”時,往往認為只要肖像權人的肖像不公開,就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法律的誤解。嚴格意義上應該理解為,肖像制作專有權是否侵權,取決於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所有者的許可。如果是未經許可制作——即使是以占有為目的,也不會侵犯肖像權人的直接利益,那麽也構成侵犯肖像制作專有權。就攝影師而言,只要妳把相機對準壹個自然人進行人像攝影,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強行拍照,就是侵權。
2.肖像權的獨家使用權
肖像壹旦固定在某種物質載體上,就獨立於世界,可以被人支配和利用。雖然肖像的使用價值具有普遍意義,但只有肖像所有者才能享有其專用權。其基本內容是:
(1)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獲得精神滿足和財產利益,他人不得幹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2)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為此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3)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
3.維護肖像利益的權利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屬的人格利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或侵犯。內容是:
(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本人許可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肖像;
(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損壞、玷汙、醜化、歪曲自己的肖像。
總的原則是:公民復制自己形象的權利——同意或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和空間復制自己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三,侵犯肖像權的賠償
肖像權侵權的損失壹般是精神賠償。《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賠償以賠償救濟為主,懲罰性賠償為輔,加大了知識產權侵權的壓力。因此,如果照片未經許可被商業化,根據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從實際損失賠償、法定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中獲得充分的救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如何規定圖片侵權賠償標準的法律分析:
圖片侵權的,賠償標準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次數首先要考慮實際損失,即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因侵權給權利人帶來的實際損失。2.圖片侵權人非法獲利的實際損失無法估算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根據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獲利估算賠償數額。3.以上不能確定時,法院會根據具體細節進行判決。
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獲利無法估計時,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分析具體情況,最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壹)抄襲、剽竊;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並發表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