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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糾正任免機關的人事處理失誤?

《公務員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機關因人事處理錯誤給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人事處理是指機關對公務員作出的處理決定,影響其權利和義務,涉及公務員管理的方方面面。按照是否有利於公務員的原則。

錯誤人事處理是指違反公務員法規定的主體、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應當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予以糾正或者撤銷,或者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縣級以上領導機關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其中,形式或主體存在瑕疵,補正後不影響效力。不需要撤銷原決定,但需要該機關承擔糾正責任;對侵害公務員合法權益、不利的人事處理,除撤銷原決定外,機關還應承擔相應責任,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

賠禮道歉適用於因主觀過錯導致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情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主要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案件,有時也適用於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

器官的人事處理可分為兩種類型:

1,有利可圖的人事處理,如聘用、獎勵、晉升等。

2.另壹種是不利的人事處理,如辭退、處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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