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允許和鼓勵天津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創造收入分配給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含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的科技成果用於轉讓或技術入股時,壹次性處置評估價值低於800萬元的,原則上由單位決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壹次性處置評估價值超過800萬元(含800萬元)的,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是支持科技與金融對接平臺開展有效的融資服務活動,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成效顯著的科技與金融對接平臺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資金支持。繼續加大商業貸款貼息和擔保力度,進壹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初創期、成長期投資中小科技企業超過1年的創業投資機構,給予不超過投資額3%、不超過50萬元的財政資金獎勵。鼓勵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對年度擔保額度的增量部分給予0.4%的財政補貼。建立信用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商業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的損失,按信用貸款額的3%至5%給予風險補償。對發展潛力大、創新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小巨人科技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獲得不低於500萬元的政府流動資金支持。對在國內三板市場上市並在天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首次融資額超過500萬元的,給予壹次性專項補貼50萬元。
四、大學生(研究生)休學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2年,入駐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2年內免交住房租金。對進入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大學生(研究生),可根據其創業業績給予壹定的信用獎勵。自主創業的大學生(研究生)可享受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政策。
五、外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全部或部分遷入我市,給予1年過渡期,過渡期後1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市、縣財政按過渡期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全額獎勵。新引進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最高可獲得500萬元政府流動資金支持。
六、對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外資R&D機構,給予300萬元至65438萬元的財政獎勵。對新引進的國家級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大型企業R&D機構,壹次性給予300萬至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並購國內外科技型R&D機構,經批準後給予200萬元財政獎勵。
七、新註冊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其新增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按50%的比例給予財政獎勵,專項用於企業R&D投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當年R&D投資超過上年的,視同完成利潤,納入企業年度考核指標。對入選的科技巨頭龍頭企業,每家獎勵1萬元,專項用於企業R&D投資,企業R&D團隊和人員可以股權形式獎勵。
八、為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經市有關部門認定後,按新增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50%以上、最高50萬元的財政補貼。首次購買科技型中小企業新產品的,給予單位不低於購買成本20%、最高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風險補助。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新產品政府采購供應商庫,通過預留政府采購市場份額支持企業發展。
九、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給予其技術交易額或合同額10%的財政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引進國外科技成果的,最高財政補助654.38+0萬元。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派出科技特派員,為企業提供技術改造、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等服務,對表現突出的給予獎勵。
十、鼓勵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提升服務能力,對考核績效優秀的國家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654.38+0萬元財政資金,或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財政資金貼息支持,放大資金使用效果。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國家和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向企業開放科技資源,提供延伸服務。根據服務企業的數量和質量,給予不超過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財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