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滿五年的;3.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
做公司法人主要有哪些風險?
(壹)民事責任風險
壹般情況下,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實際控制人虛構出資操縱公司,逃避出資,隱匿、轉移資產,或者未經清算而處分財產的,名義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無論名義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他經營活動出具擔保文件的,仍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實際控制人失蹤或者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名義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企業、公司)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個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藏匿財產逃避債務。
4.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刑事責任的風險
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如騙取銀行貸款、騙取保險金、非法集資等。雖然名義法定代表人沒有直接參與上述行為,但如果名義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上述犯罪,而沒有制止或者放任實際控制人實施,則名義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可能犯的罪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擾亂公司企業經營秩序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D)自創公司的有限風險
如果名義公司不能完美處理善後事宜,自創公司未來將面臨諸多限制。
(五)強制措施和限制消費的風險。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未繳納稅款時,在特定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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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其所在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訴訟行為是其所在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其所在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有壹定區別的。法人代表的行為不是委托人本身的行為,而是對委托人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人代表的行為是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