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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糾正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翻譯錯誤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規定,對於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本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中文譯文有錯誤的,可以在下列期限內提出補正請求: (壹)在專利局完成國家公布工作之前;(二)自收到專利局通知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應當提出改正譯文錯誤的書面請求,同時提交譯文的改正頁並繳納規定的改正譯文錯誤的手續費;未按要求繳納費用的,視為未提出補正請求。如果提出了書面請求並支付了所需的更正翻譯錯誤的處理費用,審查員應當判斷是否屬於《指南》中規定的翻譯錯誤。不屬於翻譯錯誤的,應當拒絕更正翻譯錯誤的請求;如果是翻譯錯誤,就要驗證修改後的譯文是否正確。當確認更正的譯文正確時,應在更正文本的基礎上進壹步審查;修改後的譯文仍與原文不壹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提交與原文壹致的修改後的譯文。對於進入國家階段後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如果申請人在實質審查階段發現其原申請的譯文有錯誤,申請人可以辦理翻譯錯誤更正手續,並在提出國際申請時根據其原申請提交的國際申請文本更正翻譯錯誤;審查員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對修改後的譯文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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