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鐵還需自身硬”,目前知識產權立法嚴重滯後於日新月異的互聯網發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自2011年啟動修改以來至今未正式修繕完成,而我國現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自2013年修改實施以來已滿3年,但尚未有任何啟動新壹輪修改的跡象。由於立法滯後,司法實踐中侵權行為的賠償標準也相對滯後,低於應有水平,造成侵權成本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因此在目前較為寬松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下,防範知識產權風險首先得加強運營方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就防範知識產權風險而言,首先,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助於規避運營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運營中的侵權行為實際上是對於互聯網信息的甄別不夠仔細造成的,在心理因素上也受到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夠強的影響。在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下,新媒體運營者在甄別知識產權權利人時會更加細致,避免因錯誤或遺漏造成侵權。其次,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助於在司法保護不足的情況下為權利人樹立起壹道保護知識產權的無形屏障。這是因為在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下權利人會對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保持最低限度的忍耐並積極采取維權行為,進而增加侵權人侵權的成本,並由此構建起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無形屏障。
(二)熟悉運營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當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以後,最快的維權行為會使權利人的損失降到最低,而運營平臺的幹預最直接、快捷。熟悉所在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可以幫助被侵權人高效的向平臺投訴,盡最大可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以微信為例,目前微信已經設立了侵權投訴系統和相關規則,明確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投訴條件,熟悉這些規則對於更高效地維護權利人權益有著積極作用。
(三) 授權知識產權維權平臺代為維權
向平臺投訴雖然快捷、簡便,但其缺陷在於:壹是只限於運營者主動發現侵權行為時方能適用,對於互聯網上尚未被發現的侵權行為則“鞭長莫及”;二是對於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平臺方無法滿足權利人在經濟賠償上的訴求。而由於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較弱,權利人自行維權成本高、收益低,目前,互聯網上已經出現了“維權騎士”等代為維權的平臺。這類平臺有著先進的全網檢測技術、專業的法務人員,能夠對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進行監測的同時保證高效、專業的維權。授權此類維權平臺能夠降低權利人維權的成本的同時增加侵權人的侵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