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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的歸集範圍!具體如下:

壹、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壹)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壹個或壹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直接投入費用

(壹)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三)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三、折舊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壹)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壹)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七、其他事項

(壹)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二)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三)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壹致。

(四)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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