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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盡快完善相關監管法律法規。10月底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11月1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發布,11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發布相繼規範網絡直播行為。但相關征求意見稿還未正式實施,沒有統壹的法律法規對網絡直播帶貨行業進行有效的監管,惡意營銷、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不法行為依舊得不到有效規範,建議國家及相關部門加快制定詳細可行的監管法律,依法查處網絡直播帶貨活動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各省在沒有國家層面法律法規出臺之前,可以像浙江壹樣出臺地方性法律法規對網絡直播行為進行監管。
二、加強對網絡後臺數據的監管。網絡直播行業的數字化導致違法行為隱蔽性極強,若無人提供線索或證據,監管部門通常難以發現和處罰。網絡後臺數據的監管是數字產業監管的核心。建議建設網絡數據監管中心,實時對網絡直播帶貨賬號的關註度、粉絲數量、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評價數據進行監管和保存,並對違法行為進行預警和甄別。
三、實施網絡直播帶貨實名制。建議所有網絡直播帶貨賬號必須實名制,其經營信息應到所在地監管部門登記備案,所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資質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取得資質後方可從事直播帶貨行為。網絡直播帶貨所有銷售的產品應留存產品樣品、生產廠家相關資質、合格證等相關信息,做到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明。
四、強化電商平臺監管責任。作為直播帶貨經濟的直接受益者和最大推手,各大電商平臺更要有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鼓勵和支持電商平臺運用自身的數據優勢和管理權限對直播帶貨進行實名制把關,對售賣的商品審核把關;不斷完善“直播帶貨”的誠信評價機制,將粉絲評價、舉報、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罰信息等記入評價系統,將不誠信違規帶貨的“網紅”拉入黑名單,甚至取消直播帶貨資格,通過誠信懲戒手段規範直播帶貨行為,保障消費者的相關合法權益。電商平臺未履行資格審核、產品審核等相關義務或者把關不嚴,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平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嚴格執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要針對網絡直播帶貨中“刷單炒信”、虛構交易、擅自刪除或編造用戶評價誘導消費者等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格執法;針對網絡直播帶貨在修理、更換、退貨等售後服務中借故拖延、變相拒絕等問題依法從快處理,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