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審計報告:原告主張賠償金額是以自己的損失為依據時,可以提供自己單位產品利潤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原告因被告侵權而減少的總銷量或被告制造的侵權產品數量的乘積作為原告損失金額的依據;當原告主張以被告的利潤為賠償依據時,原告通常會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簿,或者根據銷售產品的數量和價格,經獨立第三方審計後,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利潤,從而明確被告的賠償依據。此外,在賠償請求中,原告可以提供壹些輔助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情節和專利產品的市場價值,作為法院確定具體賠償金額的參考因素。
2.專利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與他人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以合同約定的許可費作為索賠的依據。專利許可合同成為經濟損失的證據。但在簽訂專利許可合同時,需要有相應的備案手續以及專利許可費的繳納和納稅憑證。實踐中,雖然符合上述程序,但被許可人並未實際生產該專利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許可費不是賠償的參考,因為約定的許可費已經不能客觀反映專利的市場價值。
3.律師費賬單:因侵權聘請律師的費用應當列為停止侵權的費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審判的意見》已經明確指出,符合規定的律師費納入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