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註冊在企業名稱中;
2.將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字號的文字註冊為商標;
3.將企業名稱的縮寫註冊為商標。
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是:從內部因素來說,是因為二者具有相同的業務標識功能。企業名稱是企業的標識,商標是產品或服務的標識。兩者都是有標記的知識產權,是企業商譽的重要載體,是企業開拓市場的重要工具。經營者引導消費者識別產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並通過其判斷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從外部因素看,企業名稱和商標的註冊管理雖然在工商部門,但經營管理是在工商部門內部按照不同的專業和標準進行的,尤其是企業名稱按照管轄範圍進行不同級別的註冊。
解決爭端的原則、行政方法和程序
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應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壹是保護合法在先權利,二是維護公平競爭。因此,企業在權利的取得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在權利的使用上利用他人商標或企業名稱的聲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壹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容易誤導相關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主體和來源產生混淆(包括可能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更正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
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合法權益的;
(二)商標已經註冊,企業名稱已經註冊;
(三)自商標註冊或者企業名稱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包括已經提出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註冊或者惡意註冊不在此限。
在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爭議的程序中,按照《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發生在同壹省級行政區域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跨省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部門承辦;企業名稱需要變更的,由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實施,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註冊局備案。
要求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部門承辦;需要撤銷註冊商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決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會同企業註冊局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商標管理和企業名稱登記的有關規定使用商標或者企業名稱造成混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