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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德雲社對“張雲雷不當言辭”做出的處理結果?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什麽?

我國的司法領域包括三大版塊:刑法、民法、行政法。當然有些大城市對於知識產權法也有專門法庭管理,但壹般歸為民法壹起管理。其中刑法和民法是普通法領域,由立法機構和司法機關全權負責。但行政法的執法主體是行政機構,也就是說行政法除了框架由立法機構制定之外,其主要內容是由各地行政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出臺實施,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而且具體執行機構也是行政機構本身或者下屬機構,不是司法機關。

而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是依據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違法(行政法規和規章)行為進行處罰的告知書,包括交通違規、占道經營、不當言論等都是歸行政法管轄。簡單的說,行政處罰就是當事人沒有違反刑法,但由於產生了壹定不良社會影響力、或者對於所在地行政機構來說應當予以處理的事由,而發出的處罰決定書。

回到張雲雷這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首先從擡頭到內容,處罰決定書所用的字眼都是“涉嫌含有危害社會公德內容”,個人覺得這個字眼用在正式的處罰決定書裏面,是非常不正規的。涉嫌是壹個不確定用詞,而做出處罰或者案件定性的法律文書,用詞必須是確定而且指向明確的,“涉嫌”、“可能”等都不應該出現在正式發布的處罰決定書裏面,這等於在說“這事情其實還沒有定性,或者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說明它違法。”

而該處罰決定書引用的法律條款:《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規定是具體處罰措施,也就是因為“涉嫌”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所以對演出承辦方天津華娛天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吊銷營業許可證,這是整個處罰決定書裏面最重的壹環。

而對於青島市藝人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是處以罰款五萬元,是第二重的處罰主體,原因是作為演出策劃方,對於演出內容應當有相應的監管責任,鑒於在此次“涉嫌”危害社會公德的演出事件中,負有對演出內容監管不力的責任,所以對其予以罰金處理。

最後就是作為演出人員的張雲雷楊九郎,責令其經紀公司德雲社公開道歉,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且嚴肅處理。

這個事件的處理流程和結果,其實是非常符合我國國情,而且有很多相關案例支持對應的。藝人的表演因為言論失當,引發巨大的社會負面效應,壹般來說是從演出單位、策劃方、再到藝人本身進行處理。尤其是壹些指向模糊、純粹被外界解讀導致社會影響力的事件,更是嚴格按照這種標準處理。當年賈玲因為惡搞花木蘭引發社會批評熱潮,最後賈玲道歉,受到處罰的也是節目方,因為妳們負有審核和策劃的義務,最終讓節目公映並且引發負面效應,那麽作為節目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作為表演方的藝人承擔補充責任。

張雲雷這次事件也是如此,因為從開始爆發到最後各大主流媒體批評,都是壹個“解讀”的問題,也就是有營銷號對此事情進行惡意擴散,並最終引發網絡熱議。而主流媒體紛紛下場的原因,也在於事件熱度過高所以進行表態,並且都在批評後表示予以寬容。而這次文旅部監管青島文化局對此事進行調查並且處罰,也是避免後續效應的壹種姿態。最終調查結果就是從演出承辦方到策劃方,再到藝人本身進行逐壹處罰,程度也依次遞減,說明了事件本身並不是營銷號渲染的那樣,而主流媒體和相關機構也不會被營銷號當槍使,只要按照規定流程進行處理就可以了。

張雲雷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就是好好接受處罰,並且反省自己言行不當導致的錯誤,在將來不要再去觸犯這些雷區,作為壹個青年相聲演員,有義務用自己的言行引導社會正能量,而不是純粹為了搞笑突破各種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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