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壹直按照現行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科技成果的對外投資和轉讓必須經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和備案。此次改革納入了股份轉讓、許可、定價等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的審批,取消了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使用和處置的所有審批和備案要求。改革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使用權、處置權、收益分配權全部下放給事業單位,減少了審批層級,縮短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時間,極大地激勵了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壹突破不僅簡化了程序,而且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轉移和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