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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處置和分配科技成果

根據鐘發發[2015]8號文件精神,根據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要求,為解決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瓶頸問題,自治區出臺了《開展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暫行規定》。通過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將科技成果管理由“審批制”改為“分權制”,將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下放給事業單位,更有利於調動事業單位及其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過去,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壹直按照現行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科技成果的對外投資和轉讓必須經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和備案。此次改革納入了股份轉讓、許可、定價等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的審批,取消了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使用和處置的所有審批和備案要求。改革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使用權、處置權、收益分配權全部下放給事業單位,減少了審批層級,縮短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時間,極大地激勵了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壹突破不僅簡化了程序,而且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轉移和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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