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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平行進口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判定平行進口是否侵犯商標權需要立足於商標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破壞商標的功能為判斷標準。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量平行進口是否會損害商標的標識來源的功能以及品質保證功能,是否會損害商標所承載的信譽。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齊湘泉指出,商標平行進口又被稱為“灰色市場”,是指註冊商標持有人在某國(出口國)生產並銷售帶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後,第三人(進口商)將該商品進口到另壹國(進口國),而該註冊商標所有人或其他被許可人也在該進口國取得同壹商標專用權。應當註意的是,平行進口有壹個前提條件,即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場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自己或者經其許可的行為,其進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那麽,平行進口行為是否必然導致侵權免責呢?齊湘泉表示,我國目前並無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在國內法層面,即使在商標法第52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中也找不到到這樣的規定,即進口帶有合法商標的外國制造商品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而在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中,Trips協議本身回避了平行進口,從這條解釋不能推斷出商標權人在此問題上的排他性權利。

參考資料:

/albd/2009/200905/t20090506_459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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