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與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同,外觀設計保護的不是技術方案,而是產品純美感的設計。如何判定外觀設計侵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用授權公告中表示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或者體現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進行比較,而不應以專利權人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實物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進行比較。
2、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壹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應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設計人員的觀察能力為標準。
3、判斷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時,應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即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征進行觀察、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後作出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構成相近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壹)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