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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著作權集體管理難題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立的權利信息查詢系統能否作為認定該組織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對授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權的主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初步審查義務。該義務應當審查什麽內容,審查到什麽程度?如何平衡對待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與非集體管理組織成員提起的訴訟?如何確保通過“相互代表協議”取得的權利合法有效?……

以上這些問題,伴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運而生,且與之相關的案件近年來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在審理涉及這些問題的案件時,做到既解決糾紛,又促進作品更廣泛的傳播,是我國各級法院正在努力的目標。日前,在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上,來自版權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人等各方代表人士,就上述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的問題進行了研討。這次研討將進壹步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水平,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壹種通行於國際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傳統的著作權管理方式是著作權人自己行使權利,或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相關版權費用。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作品使用人和使用方式日益擴大,著作權人控制不了作品所有方式的使用,這就必然導致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管理越來越困難。在這種背景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隨之產生。

相對國際上日臻成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產生不過數年時間。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第壹次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2006年正式出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目前我國已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包括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5個協會。

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認為是我國政府加大版權保護工作的重要舉措之壹。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王自強在“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上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衡量壹國著作權保護水平高低的重要標誌之壹,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僅僅保護作者的利益,還保障了使用者合法傳播作品,保護公眾能夠及時有效地欣賞文化領域的內容。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還是解決著作權糾紛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

但是,隨著信息化、網絡化為代表的高新技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出現了諸多亟待解決的難題,特別是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關的案件大幅增長,且案情紛繁復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陳錦川在此次研討會上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壹,雖然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堅持在日常管理中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維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對於作品的更廣泛傳播,都將起到非常直接的促進作用。

北京市朝陽區是著作權案件高發區域,作為北京市6個城區中人口最多、面積最大、知識經濟發展較快的行政區,朝陽區內不僅有CBD,有眾多世界500強知名企業,還有中央電視臺等文化傳媒巨頭,以798藝術區為代表的文化創意產業,以秀水市場為代表的銷售市場,知識經濟在區域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鄒學東介紹,自從2008年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突破1000件以來,該院近年來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持續增長的態勢,其中包含了大量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關的案件。鄒學東表示,這類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多,且法律關系復雜,尤其在如何理解和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方面,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有時候會存在不同觀點與認識,亟待進壹步明確標準、統壹司法尺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集中了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對這些問題的分析與探討,將進壹步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水平,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鄒學東認為。

議題壹 信息查詢結果能否作為權屬證據?

信息查詢結果作為初步證據的前提是授權合同沒有瑕疵

依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立的信息查詢系統,是否可以作為權屬的初步證據?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依據該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那麽,這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能否作為認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林子英認為,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經常會遇到這個問題,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作品數量眾多,權利信息量大且繁瑣。在這種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代表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如果要求逐個案件單獨舉證,對權利人來說,確實具有壹定的難度。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幹事馬繼超傾向於將信息查詢系統作為初步證據。但他也認為,查詢系統作為初步證據的前提是集體管理組織與權利人(會員)簽定的授權合同沒有瑕疵。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劉平表示,該協會與權利人(會員)簽定的都是格式合同,除了明確聲明保留的以外,權利人是將所有現有作品授予音著協。但是,音著協比較詳細的信息查詢系統只對會員和有興趣與該協會簽約的潛在使用者開放。他認為,要求集體管理組織對所有信息全部透明是不現實的。至於該信息查詢系統能否作為權利的初步證據,劉平認為,這還需要司法部門根據具體案件來判定。

國務院法制辦法規處處長金武衛則對信息查詢系統作為權屬證據持否定態度。他認為,作為權利人自願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身並不是壹個權利主體,他們的權利都是來源於權利人的授權,這些授權大部分限於壹些小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將信息查詢系統作為權屬證據是不合適的。

議題二 初步審查義務如何把握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中,要解釋清楚權利是如何獲得的

對授予管理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初步審查義務。該義務應當審查什麽內容,審查到什麽程度?

目前,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采取的是自願加入的方式,對於加入這些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則要求雙方簽定合同,明確授權內容。這就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授權時,要對權利人進行初步的審查。

“在壹些案件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能說明權利人授予該組織作品權利的具體狀況,這應該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盡到審查義務造成的。”林子英表示。

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亞太區總幹事洪偉典介紹,在國際上,大多數的國家都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審查權利的源頭。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中,要解釋清楚權利是如何獲得的。

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亞平說,現實中曾遇到有些人甚至將自己不享有權利的作品拿來授權。這就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授權時,要進行相應地審查。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林濤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權利環節,應該對權利人的身份進行初步審核。以該協會為例,在權利人加入時,要求對原作品出示原始底片和原始技術文件,作者的詳細信息都要進行備案,包括真實姓名、筆名等。由於權利人的作品數量非常大,有時候無法全部進行登記備案,則要求他們把最具代表性的作品體現在授權合同中。

議題三 如何平衡集體管理組織訴訟與個人訴訟?

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單獨提起訴訟,會打擊合法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心

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權利人的授權,可以對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對沒有加入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集體管理組織不能代表其行使權利或提起訴訟。”這就造成了現實中,許多使用者如KTV,在支付相關版權費用並獲得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後,仍然可能面臨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起訴。這些提起訴訟的權利人,如果是那些非集體管理組織會員,還有情可原,真正讓人頭疼的是,壹些參加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也在提起個人訴訟。而且這樣的行為,完全合理合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則對於部分權利人拒不加入集體管理組織、進行個人訴訟的行為,普遍持反對態度。他們認為,通過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統壹的利益分配,對絕大多數權利人來說,才更公平。對會員個人提起訴訟的行為,集體管理組織更是“深惡痛絕”。

劉平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直接最單純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保證那些無法單獨起訴的權利人能夠獲得收益。即使提起相關訴訟,也是為了促使更多的使用者支付許可費用,然後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向權利人進行分配,以達到在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建立和諧授權機制,化解矛盾。如果權利人單獨提起訴訟,特別是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單獨提起訴訟,則會打擊合法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心,甚至在壹定程度上沖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然而,現實中這樣的案例越來越多。其中在國內引起廣泛關註的便是中國臺灣著名音樂人葉佳修。近年來,葉佳修在國內不斷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僅在湖北省就提起113起訴訟,起訴對象均為當地規模較大且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過版權許可費用的KTV。葉佳修提起這些訴訟,幾乎毫無例外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或是被判侵權賠償,或是與其達成和解,向其支付大筆賠償金。

更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憤憤不平的是,在葉佳修個人提起的訴訟案中,其獲賠數額都高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類似案例中的獲賠數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壹致認為,應該大幅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中的判賠金額,同時降低對於個人訴訟中的判賠金額。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總幹事王化鵬很直接地指出,葉佳修“背後”存在壹個訴訟代理組織,策劃並組織實施壹系列的訴訟。如果任由這樣的情況發展下去,會讓壹部分權利人群起效仿,也會造成訴訟爆發性增長。王化鵬認為,司法實踐中應該對這類行為給予壹定的制約。

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經理周建潮表示,司法部門應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給予鼓勵,應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判定更高的賠償金額;對於個人提起的相關訴訟,判賠金額應該降低。

議題四 涉外相互代表協議是否有效?

由於是境外形成的證據,涉外相互代表協議內容的認定非常復雜

如何確保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互代表協議”取得的權利合法有效?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來自法院的專家認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涉案作品為境外作者的作品,在審查原告的權利過程中,就需要審查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相互代表協議、境外的集體管理組織與作者之間的合同以及作者身份三方面的證據。此時,由於涉及作者身份的證據可能都是境外形成的證據,還有原告以境內的出版物來作為證明境外作者身份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對於作者身份及權利的認定都更加紛繁和復雜。

林子英認為,在涉及相互代表協議作為證據的案例中,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簽定有關協議時,要明確協議內容。(知識產權報 作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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