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國內註冊商標或外國企業(含自然人)在中國註冊並許可廣州市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商標;
(二)商標持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質量優良,並保持穩定;
(五)商標所有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稅收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條 認定著名商標,還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壹)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利潤、稅收等)在市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發展良好;
(二)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
(三)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註冊或使用;
(四)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較大;
(五)“老字號”企業長期使用的主要商標;
(六)近三年獲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名牌產品的商標;
(七)高新技術商品上使用的商標;
(八)獲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使用的商標。
第十壹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向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壹)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自然人身份證的原件);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如有變更、續展、轉讓的,還須提交國家商標局出具的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原件;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銷售量、營業額的情況(須提交企業財務報表);
(五)商標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營業額的證明材料(須提供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原件);
(六)該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近三年廣告發布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該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銷售區域(含境外)的證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商標使用商品主要經濟指標的同行業排名證明;
(九)該商標使用的商品獲獎情況的證明;
(十)認定委員會認為應當提交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