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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司法的公開公正

您好,

壹、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

“心不清則無以見道,誌不確則無以立功。” 作為法官,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不難,難的是把司法公正作為畢生的追求。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把司法公正作為信仰來追求,內化於心,化外於行。(1)法官要以奉法為魂。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也是法官最高的價值追求。對法官來說,司法不僅是壹種職業,而是為之獻身的事業,只有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對法律始終保持忠誠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義。(2)法官要以擔當為榮。法官承載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使命,不可避免成為利益沖突的焦點,這就要求法官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只有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才能做到信念堅定、執法為民、勇於擔當、清正廉潔。(3)法官要以守正為本。“君子獨處守正,不橈眾枉。”法官只有堅守職業良知,才能在實現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於外物,不困於心。公平正義的形象需要優良作風來支撐,這要求法官把樹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識與司法作風建設統壹起來,自覺加強司法職業精神的鍛造、司法禮儀的培訓、道德操守的養成和日常行為的規範。

二、了解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標準,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眾的司法需求。司法權的人民性源自馬克思主義的人民主權觀,司法只有體現人民群眾的意誌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實現司法公正。(1)貫徹為民宗旨。在社會主義中國,忠誠於法律與忠誠於人民具有高度壹致性。公正司法必須以體現為民要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法院要開門納諫,深入群眾搞好調查研究,積極回應群眾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眾聲音,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務社會民生。“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服務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職責。隨著改革深入和社會發展,對民生領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時跟進,保障到位。(3)關註特定群體。增強裁判的社會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後都反映了特定群體的司法需求,如農民工討薪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司法尤其要關註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公平正義。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

公平正義是人類永恒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內核和立法的倫理基礎。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社會關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預見可能發生的所有情形,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內核,正確適用法律。(1)準確理解法律精神。在馬克思看來,法是“人的行為本身的內在的生命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人們服從法律“也就是服從他自己的理性即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法律精神是本質的、鮮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條是表面的、刻板的、具體的、滯後的。法官要善於抓住本質,領悟立法本意,將法律精神活用到個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體現主流道德觀念。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與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在本質上是壹致的。壹定意義上講,廣泛的民意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普遍道德訴求。司法裁判要堅持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相結合,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同感受。(3)自覺融入社會生活。法律規則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法官要從社會生活中探究法律規則的本源,了解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於總結和運用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定範圍內貼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四、具備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質是經驗,正如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司法作為重要的社會實踐活動,要求法官具備卓越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形成離不開經驗的積累。(1)司法實踐經驗。對規律的認識,要經歷從特殊到壹般、從現象到本質的過程,經歷越多,對規律的理解才越深刻,運用才越自覺。只有經過司法實踐錘煉,才能準確把握審判規律,更好指導辦案實踐。(2)社會生活經驗。法官首先是社會人,其次才是法律人,只有具備豐富的生活閱歷,才能感同身受作出公正裁判。社會生活經驗的積累不可逾越,不可復制,法官的成長背景、情感認知、個人偏好,都會影響對法律關系的判斷,甚至同壹法官在不同時期處理近似案件,結果也不盡相同。(3)專門工作經驗。隨著審判專業化要求的提升,法官的專門工作經驗已成為司法能力的重要來源。比如,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有必要從政府相關部門法律專家、長期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者、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律師中遴選法官,提高案件審理的公信力。

五、科學的程序制度設計

訴訟程序是司法活動的基本載體和外在表現,是人們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徑。構建科學的程序制度,包含三個關鍵詞:(1)公開。司法活動要讓群眾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雖然結果公正,但程序公開不夠,群眾也會認為存在“暗箱操作”,產生合理懷疑。抓鬮是群眾議事決斷的常用方式,因操作簡單,公開透明,人們對結果信服接受。司法活動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不可能像抓鬮那樣隨意,但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理念是相同的。(2)民主。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有效途徑。當前,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越性,就是要貫徹黨的司法群眾路線,通過程序安排拓寬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保證群眾在司法活動中的話語權,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對等。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分配要堅持對等原則,確保法官恪守中立,裁判不偏不倚。

六、嚴格有效的監督機制

加強法院內部監督,要重點完善三項制度:(1)合議庭、審委會制度。要充分保證審委會委員、合議庭成員能夠獨立發表意見,敢講真話、講實話,真正發揮集體把關作用。完善審委會討論案件工作機制,讓審委會委員走到前臺,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組成大合議庭直接審理。(2)審級制度。要強化審級獨立負責,提高壹審、二審質量。進壹步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上級法院要履行監督指導職責,改進監督指導方式,通過訴訟程序和案例指導,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3)回避制度。個別法官與當事人、律師不正當交往,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對此,除依照訴訟法實行訴訟回避外,要嚴格落實法官任職回避和交流制度,規範接待制度,保持法官與律師、當事人的正當關系,消除壹切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情形,維護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

執法司法中萬分之壹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健全的糾錯問責機制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高效的糾錯機制。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不得再發回重審。嚴格落實法律規定,能夠有效防止案件多次發回重審“翻燒餅”。要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的價值,提高再審效率和質量。(2)科學的防範機制。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將訴訟各環節納入風險管控,及時預警。落實證據裁判制度,提高收集、采信證據的質量,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切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3)嚴格的問責機制。當前,權責不明是司法問責落空的主要原因。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最根本的就是按照權責壹致原則,使裁判權回歸主審法官、合議庭,在此基礎上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壹、管理有序的司法權運行機制。

八、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壹樣,建立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奉獻的職業,在法治環境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也是有風險的職業,這種風險更多表現為法官身份的不確定性。身份保障機制不完善,造成法官辦案畏首畏尾,考慮法外因素超過法律因素,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我們應積極推進法官管理分類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職級晉升、社會地位都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特別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調離法官崗位。(2)經濟保障。要建立起薪酬與付出相適應的經濟保障機制,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調動法官積極性,從而更好地保留骨幹,預防腐敗。(3)安全保障。近些年,因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報復殺害、毆打法官的案件時有發生。要加大對法官人身、家庭安全的保護力度,為他們公正司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九、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審判管理事關審判質效、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壹項具有基礎性、關鍵性和長期性的重要工作。”構建先進的審判管理機制,重點包括三個方面內容:(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確院庭長等行政領導審判管理職責,主要集中在程序事項審批、審判宏觀指導、審判質效監督以及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等方面,不幹預具體案件處理,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2)堅持科學民主管理。服務審判是審判管理的基本定位。構建科學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法官技能考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的審判管理體系。探索建立審判管理委員會,讓壹線法官參與進來,註重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將審判與管理銜接起來。(3)增加信息技術含量。審判管理,最重要最基礎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把審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礎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細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重視加強司法統計、質效考核、基礎理論研究等管理工作,為司法改革提供準確翔實的基礎數據。

十、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

司法公正建設不能閉門進行,必須與國家法治建設其他環節相銜接,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比較晚,法律文化傳統中還存在許多與法治不相融的成分。構建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體制環境。構建現代司法體制,核心是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要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要建立違反法定程序幹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審判機關與其他司法機關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壹致開展工作。(2)社會環境。受幾千年“人治”傳統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度不高,“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的現象仍然突出。要改變這壹狀況,必須加強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建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推動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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